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不应高于协会指导标准

2020年10月28日,被告海天置业(甲方)与原告明港公司(乙方)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合同第五条对付款方式及补充条款约定为一、基本条款:1、第六层完工,结算商砼款的60%;封顶后付商砼款的60%;主体竣工后45天付清所有砼款。如若违约,按年利息24%追加利息等;第六条对三方责任与义务约定为三、担保方职责担保方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买方欠付卖方的所有款项[具体包括:主债权即所有的商品砼货款本金(调价前、调价后)、泵送费、添加剂费用、运费、空载费,开票增补货款,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违约处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节点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卖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担保方并自愿与买方连带承担卖方为主张权利而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及调查、鉴定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对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约定为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约方并承担另一方为主张权利而聘请律师的费用及调查、鉴定等费用等;被告盛某某作为担保方在上述合同上签字确认。

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不应高于协会指导标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商品砼并出具《对账单》六份,被告海天置业的工作人员在上述对账单中均进行签字,确认货款共计1037324.35元。该款,原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明港公司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天置业向原告支付货款1037324.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21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21年9月5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为319174.43元;2、判令被告海天置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合计1456498.78元;3、判令被告盛某某、赵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明港公司与被告海天置业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也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海天置业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下欠货款1037324.35元,有《对账单》原件6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交河南华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机构砼量表格报告称砼量不会超过1972.82m3的意见,该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在原告主张货款时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另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凭,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庭审中被告海天置业、盛某某辩称案涉工程实际封顶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另称案涉工程举行过封顶仪式,封顶仪式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原告庭审中虽亦认可封顶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但一般认为封顶仪式系对外公示的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实际封顶的具体时间,另原、被告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商砼款,如有拖欠,被告支付利息,原告诉称从2021年9月5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对案涉工程的封顶仪式行为是知晓的,原告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封顶之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原告一直怠于主张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原告与被告赵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第693条之规定,赵某的连带保证期间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被告对外公示封顶后一个月(2022年1月15日)开始起算,截至原告起诉之日2023年3月6日已超过6个月,故认为被告赵某的辩称意见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盛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商品砼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间为最后一次付款节点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盛某某在上述合同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距封顶仪式还是实际封顶之日,保证期间均未届满,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第六层完工,结算商砼款的60%;封顶后付商砼款的60%;主体竣工后45天付清所有砼款。”后又签订《承诺书》约定“在韵涵家园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拖欠明港商砼有限公司的所有商砼款”,该约定系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变更,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逾期付款的利息应自按承诺书约定的支付货款时间届满后开始计算,双方虽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考虑被告欠付货款的时间、金额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认为该标准过高,予以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被告公示的封顶时间虽为2021年12月14日,但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海天置业、盛某某均认可为2022年8月15日,二审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虽在《商品砼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原告主张100000元的金额过高,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本案案件情况以及主张的诉请的实现范围等综合因素,支持律师费的金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不应高于协会指导标准

一审判决:一、被告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明港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037324.35元、律师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7324.3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盛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明港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明港商砼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律师费50000元是否适当问题,一审法院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本案案件情况以及主张的诉请的实现范围等综合因素,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酌定支持律师费的金额为5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和标准问题,上诉人及海天置业、盛某某一审中均认可封顶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故一审判决认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并无不当,利息标准自然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赵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由于承诺书中海天置业承诺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款项,而一审已查明实际封顶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并据此判决逾期付款利息的开始时间;一审又以封顶仪式的时间认定赵某已过保证期间并判决赵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相互矛盾。

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不应高于协会指导标准

二审改判: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盛某某、赵某对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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