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一定会输吗?

关键词: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承揽合同 | 工程款 | 劳务费

基本案情

委托人王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张先生。2018年,被告张先生将其承包的某小区的木工工作(仅劳务)发包给王女士。基于朋友间信任,王女士并未与被告张先生签订书面的承包协议。2018年5月,王女士带领工人进场。2018年7月,王女士按质按量完成了承包工作并退场。2019年1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书面的结算单,约定2019年7月30日前将未付的工程款付清。此后,张先生向王女士共付了5万元工程款,尚有91,723元未支付。没过多久,张先生拒接王女士的电话,还把王女士的微信拉黑。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法院起诉主张未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涉案施工材料系被告提供,原告仅提供劳务,且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本案案由应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权利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案涉承揽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王女士报酬91,723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报酬91,72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律师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实际完成工作就是一种合同。所以,在劳务费或者工程款欠付,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起诉不一定会输。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积极搜集证据,起诉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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