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劳动合同法》(2013)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用工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1.针对劳动报酬,发生的工资性收入损害。

比如:用工单位与派遣职工约定一年发13个月的工资、派遣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也应支付按实际工作月份进行折算的第13个月工资。

详见:上海一中院二审【《张某与上海外航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民终11065号】

“结合外航分公司与毛航代表处签署的劳务派遣合同中也存有向员工支付十三薪的约定(并没有约定支付条件),故张某要求外航分公司承担毛航代表处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十三薪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将相应金额酌定为43,794.83元。同时,对于外航分公司要求无需就毛航代表处应支付张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十三薪43,794.83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工资性收入损害,比如福利津贴。

上海一中院【《上海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诉吕雪琼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用工单位与派遣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工20**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工资48,000元(税后)及。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津贴630元应当依约履行,现用工单位未予支付,派遣工要求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得到支持。”

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支付;当派遣职工主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难以得到支持。

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徐某与上海A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5民初24041号】

“关于徐某要求B珠宝公司(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判决:一、上海A公司(派遣单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08,093.97元(按14年计算);二、驳回徐雯倩的其余诉讼请求…”关联案例: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1)沪01民终1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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