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如果您喜欢此文的话多多艾特分享一下,双击评论加关注是我持续更新的动力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现有法律对医疗纠纷协商解决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46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47条规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 应当制作协议书。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从此, 协商解决——这一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由幕后走向前台。协商解决方式俗称“私了”, 是医患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通过谈判的方式, 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 并最终签订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办法。

实践证明, 依法进行协商解决, 能有效减轻医方解决争议工作的难度, 降低事件对医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迎合了纠纷双方尤其是患方省心、省时和省钱等心理, 理所当然地成为现在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方式, 具有程序简单, 历时短, 处理快, 成本低等优势。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但应当注意的是, 作为司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的协商方式, 其核心内容是医患双方在产生医疗事故赔偿等争议时, 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也就是说, 这种协商不能是无原则的,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2 法律视野下的医疗纠纷协商途径运用之问题考量

我们注意到, 《条例》中只针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明确了协商解决这一途径。

但现实中, 很多情况下将这种处理方式扩展运用到了所有医疗纠纷领域。即使对医疗事故的协商解决, 也存在偏离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件,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1、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之渎职行为

这主要发生在国有医院, 众所周知, 国有医院的所有财产是国有资产。作为其医院院长或法定代表人, 对国有资产只有经营管理权, 而没有处置权。

如果不经授权或没有法定事由 (如法院判决) , 或者在事实不清, 责任不明, 甚至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擅自对患方进行赔偿, 无疑就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就应当承担渎职等法律责任。

而现实中, 有的国有医疗机构领导们由于缺乏法律意识, 加之相关监督不到位, 大笔一挥, 少则几千上万, 多的甚至达到几十万地赔付给患方。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一些大型的国有医院每年通过协商方式“赔偿”给医疗纠纷患方的金额高达上百万元。虽然医院的医疗纠纷暂时“了”了, 但国家损失却难了“了”。

2、医疗纠纷事实不清楚、责任不明确

医疗纠纷协商应当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前提。而一些医院常常为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为了医院的所谓名声, 或者迫于来自医闹等各种外在压力。

在医疗纠纷尚未得出一个准确、合法的定性 (如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什么性质和程度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等) 的情况下, 就草率地就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这不仅破坏了法律规则, 存在明显法律上的瑕疵, 也给某些贪婪者和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 导致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或者其他恶性群体事件。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还会使所达成的协议由于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法定事由而遭遇反悔或被法院变更甚至撤消, 从而增加纠纷处理的成本和难度。

3、难以体现公平公正

对医疗纠纷而言, 由于目前诉讼中存在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成本高、耗时长等缺陷, 行政调解中存在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的管理关系、患方对此信任度低等不足, 患方大多选择协商途径。

但就医患双方的地位、医学专业知识而言, 患方在协商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分寸而处于弱势, 而面对患方中出现的非理性行为, 以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前, 医疗机构往往又不得不作出让步。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由此, 协商过程难以完全真正实现“公平、公正”。不仅如此, 医疗机构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患方的公平, 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这种无过错亦给予“赔偿”的行为一旦成为一种习惯, 就必然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直接导致医院减少了在医疗技术方面的投入, 导致服务质量降低, 过度医疗大量出现, 对无十分把握的患者进行推脱, 结果是对更多患者的不公平。

4、和解协议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和内容

表现为:医疗机构往往不愿在和解协议中承认已构成医疗事故;或者为避免在协议中出现“承担责任”之类的字眼而签署所谓“赞助协议”;

或者为了回避赔偿而命名为补偿;一些医疗机构甚至错误地认为承认给钱目的就是为了解纠纷, 留下字据就等于承认自己有错;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一些医疗机构把私了的权限下放给产生纠纷的医务人员本人, 由其自行处理, 等等。

这些做法使医疗纠纷的处理真正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私了”, 不仅与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相悖, 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医疗纠纷协商途径的合法运用

上述情况表明, 有必要对协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一番合法性考量, 以确保实现其作用的发挥。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而对此总的要求是:必须遵循四大原则, 即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采用法定形式原则。

1、查清事实

明确责任 事实清, 责任才明, 只有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协商才是合法的、公平的、有效的, 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是国有医疗机构作出赔偿的基本前提和依据, 也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变观念, 打消顾虑, 敢于面对各种压力, 在事实上依靠法律法规, 在过程上穷尽法律程序, 在赔偿上找到责任依据。

虽然有时医疗机构也意识到自身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甚至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但也不应当盲目求和, 而仍应当坚持进行责任鉴定。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目前, 对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途径有二, 一是由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虽然患方大多不愿意主动提起该种形式的鉴定, 但医疗机构有时也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利用法律赋予的保护条款主动申请鉴定。

二是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的人身损害等相关鉴定。这是患方经常选择的鉴定途径, 但也有利于查明事实, 进行责任认定, 医疗机构对此不必有过多的担忧或进行阻止。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2、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对于医疗事件已经当地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

《条例》明确规定,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的原因和等级、赔偿的数额, 并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如果医疗事件没有经过医学会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鉴定, 但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认定为医疗事故, 亦应当将双方认定的结果写入协议书;

如果患方认为是医疗事故, 而医方认为不是医疗事故, 但出于各种考虑而同意向患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则可以不在协议书中谈及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而可以仅就某医疗争议的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另外, 为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可以对协议签订过程和协议书进行公证。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3、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将和解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医学的快速发展、新病种的不断出现、医学未知领域的广泛存在, 预示着医疗行业中存在的高风险。

也注定了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不可避免, 加之我国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

在此情况下, 医疗机构要摆脱医疗纠纷的缠绕和束缚, 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医疗纠纷的处理 (包括鉴定、赔偿等) 转移给第三方, 比如接受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目前, 我国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相继出台规定, 规定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用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化解医疗风险。

今后投保单位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赔偿问题, 将由保险公司按相应规则有序理赔。这种方式值得众多医疗机构借鉴和推广。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19
下一篇 2023-10-1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