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工一年内与9家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被认定“碰瓷”

最近看到一个江苏的一个案例很有意思,一个员工从14年到18年年的时间,连续告了五六家公司,诉讼的理由如出一辙,全是公司没有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找公司要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在最后一个案件中,法院查阅发现,他前面有五六次的诉讼记录,都是一样的诉讼理由,于是在中院审理阶段,法官对这个案件进行论述。

法官说:原告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形成经常性的诉讼活动,其对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10分的熟知和了解,那鉴于劳动者本人具有主观故意诉讼的行为,那这个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你会发现,员工碰瓷与企业违法往往是一念之差。

还有一个经典案例被认定碰瓷”话题登上了热搜。怎么回事?

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

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中山等多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经法院审理,最终康某的诉讼请求未被采纳,并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5万元。

一般情况,劳动者往往被认为是弱势弱势群体,而随着劳动法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打工者对劳动法都比较了解,有的甚至于对劳动法都了若指掌,有些用人单位反而还没有劳动者专业。

这就给一些思想不端的劳动者有了可乘之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辞职后索取生活费;主动不要社保,事后又进行投诉单位要赔偿。

而单位呢,看着眼前的利益,为减少用工成本,对员工的投其所好,一拍即合。到头来反倒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后悔莫及。

近年来,在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熟悉劳动法律、擅长收集证据的职业“碰瓷人”。他们从入职起,就处心积虑搜集各类证据,等待企业疏漏之时,便打着维权的旗号,索取不当利益。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碰瓷”行为十分反感。当“职业碰瓷”盯上企业,想必用人单位也是头疼不已。

一个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如果企业都规范管理,员工也很难“碰瓷”。不会让“职业碰瓷”钻空子,企业要练好内功。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用工。

如果企业在劳动管理和制度规范上不授人以柄,即便遇到了别有用心的“碰瓷人”,也能依法举证、有理有据捍卫自身权益。

职场“碰瓷人”也没有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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