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霸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霸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统筹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尽快复工复产、恢复发展,保障全市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一)用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150BP,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提供信贷纾困资金支持。对制造、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领域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我市域内注册金融机构新增生产经营类贷款(抵押或保证贷款单户不高于500万元和50万元部分、信用贷款单户不高于300万元和30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一年期LPR(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利率50%的贴息。(牵头部门:市科工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三)持续完善金融贷款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影响。(牵头部门:人行霸州市支行;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廊坊银保监分局霸州监管组)

(四)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规则。对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牵头部门:人行霸州市支行;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廊坊银保监分局霸州监管组)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五)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六)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七)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八)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九)实施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减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十)促进民生物资稳定供应。对流通环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或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支持疫情防控医疗救治。落实医疗机构减免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用好用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支持其全力抗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企业或个人符合条件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二)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6个月房租。鼓励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十三)缓缴水、燃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燃气费用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不停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十四)提升供电服务保障。自3月份出现疫情实施封控、管控措施至全市范围内全部降为“低风险地区”之日止,免收受疫情影响的电力客户电费违约金。自印发之日起至全市范围内全部降为“低风险地区”之日止,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经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确认确实未用电的暂停、减容业务受理日期可追溯至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供电部门根据电力用户申请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牵头部门:市供电公司、市发改局)

(十五)加大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对2022年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100%返还。(牵头部门:市总工会)

四、支持企业稳岗就业

(十六)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于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稳岗返还标准依据企业划型执行,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纳入返还范围,继续实行“免审即享”经办模式。(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十七)减收医保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到5%,调整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牵头部门:市医疗保障局;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五、加强要素资源保障

(十八)保障用地需求。预支使用2022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重大民生等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符合国家或省重大项目条件的积极申列,争取计划指标国家保障。疫情防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属地乡镇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相关用地手续,根据土地用途,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土地,允许协议出让,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九)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因疫情管控无法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依据出让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延期至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不收取违约金,不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做好运输保障。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对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的司乘人员,直接放行,保障广大司乘人员安全顺利通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市住建局)

(二十一)延期许可和履约。受疫情管控影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探矿权、采矿权等行政许可不能正常办理延续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管控解除后30日。对于受本轮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可同步顺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推行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继续深化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复工复产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措施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区、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惠企措施的宣传落实工作,切实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来源:霸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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