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的看法

王朝勇 李哲睿:对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的看法

对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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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包括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杨某、耿某强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执行跟进监督案,以及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4件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执行异议和虚假调解等领域的常见多发问题,其中,与虚假调解有关的是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根据2021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1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对于初次监督后仍然存在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职,通过跟进监督达到应有监督质效。最高检此次发布虚假调解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在检察机关日后的工作中,对虚假诉讼相关案件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具有纠偏和引领价值,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正确的指引作用。

01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虚假调解 调查核实 跟进监督

02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某建筑公司起诉某置业公司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诉称:2014年7月2日,某建筑公司中标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并于2014年7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建,建筑总面积102358㎡,工程总造价约350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按实计处,按照199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为计价依据,土建工程综合费率31.5%;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201.8%,由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跟踪审计,双方依据该跟踪审计结果结算工程进度款。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已完成工程总造价90%,审价报告确认后15天内支付至97%,另有3%作为工程质保金。2017年9月22日,某小区二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日,经某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25121万元,某置业公司现已支付工程款15800万元,剩余工程款未能给付。故某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321万元,并就案涉工程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某置业公司对某建筑公司诉称事实无异议,辩称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给付。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置业公司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共9321万元,于2017年12月16日前付清,如某置业公司未按期履行,某建筑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某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321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浦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03

检察监督

初次监督 2019年5月,案外人某集团公司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向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调解,遂依职权立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查明,2014年4月某置业公司全部股份被某集团公司收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某义;杜某春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赴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备案合同文本,发现备案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以下简称《六月合同》),而向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以下简称《七月合同》),两份合同在工程综合费率、定额人工单价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浙江省早已按照2010定额标准进行造价控制,双方却采用1994定额标准,不符合市场行情。检察机关询问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义得知,潘某义因融资需要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杜某春等人借款,某小区二期工程完工后,杜某春为了让潘某义偿还欠款,跟潘某义合谋,将潘某义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编造《七月合同》提高综合费率和人工造价虚增工程价款,以期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均证实工程实际均按照《六月协议》履行,某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协议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并提供了工程预决算报告、计量汇总表、工程费用汇总表等涉及工程款结算的基础材料,印证了上述人员的陈述。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义与杜某春恶意串通,伪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侵害了某置业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6月28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年9月2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函复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跟进监督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浦江县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确有错误,决定依法跟进监督。2019年9月29日,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有证据证明《七月合同》不符合常理,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依此结算工程款。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工程实际履行均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七月合同》将定额人工单价由 “41.5元/工日”调增为“88.24元/工日”,土建工程综合费率由14%提高到31.5%;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由77.58%提高到201.8%,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2.案涉民事调解书是杜某春、潘某义相互串通形成。潘某义自认通过编造《七月合同》提交给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而形成《工程造价审定单》,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杜某春虽予以否认,但相关工程管理人员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工程实际按《六月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工程结算标准为施工实质性内容及核心条款,如双方合意更改,应有充分协商的痕迹,不可能在履行过程中没有通知其他管理人员且未留存工作记录。同时二人均明知某置业公司实际控股人系某集团公司,将潘某义个人债务虚构混入公司债务,具有虚假诉讼故意,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结果 2019年10月3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将本案发回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12月24日,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22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据此确认某建筑公司优先受偿范围。

04

典型意义

1.加强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有利于净化建筑行业生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多发,屡禁不止,存在阴阳合同、虚增工程价款、层层转包挂靠等乱象,给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梳理法律关系增加了难度。伪造证据虚增工程量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案件时应保持办案敏锐性,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重点围绕案涉协议签订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查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依法予以监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秩序。

2.加强跟进监督,有利于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有机统一。虚假诉讼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权争议,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义务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赋予了遭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于虚假诉讼隐蔽性较强,第三人搜集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存在客观困难,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调查核实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通过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

检察院对虚假调解案件的的监督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50件,同比上升1.2倍,审查后提出抗诉74件,同比上升2.5倍。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民事检察办案呈现规模扩大,监督质效走势向好。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07件,同比上升79.4%,审查后提出抗诉60件。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1188件,同比下降1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3970件,同比下降10.7%;对民事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1020件,同比上升16.7%;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中涉及虚假诉讼608件,同比下降10.1%。

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跟进监督不仅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双重效果、实现权力纠错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这是最高检第一次发布关于对虚假调解案件跟进监督的典型案例。其实早在2019年5月,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关于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即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最高检在那时已明确指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不过关于虚假诉讼的跟进监督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

在2019年重庆市某建筑钢膜板公司与谢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建筑钢膜板公司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渝检一分院民监〔2018〕213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民再5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该案仍符合抗诉条件,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该案不符合再次抗诉条件(《监督规则》还未修订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民抗34号民事裁定,以对调解书两次抗诉无法律依据、对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不属于可抗诉的范畴为由,裁定“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不予受理。”这是新版《监督规则》发布前法院面对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案件跟进监督的处理。

2021年8月1日实施的《监督规则》对虚假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作出了规定,第75条规定:“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并且在12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由此,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案件的跟进监督便有了明确条文规定。按照《监督规则》,上述某建筑钢膜板公司与谢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的第二次抗诉便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检印发包括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在内的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各项工作要求的表现,是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措施。与虚假调解有关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典型案例的发布,对检察机关以后面对虚假调解案件时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借鉴,尤其是跟进监督的实践,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律师介绍

对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的看法

王朝勇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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