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纠纷

信用证开证纠纷

信用证开证纠纷

信用证开证纠纷

【释义】

信用证开证纠纷是指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受理、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可能涉及要约和承诺等合同法上的一般的问题,以及导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申请条款与开立条款不一致等问题。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 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 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 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 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 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信用证欠款纠纷,如果有 担保人为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了担保,开证申请人与担保 人同时被起诉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 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开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 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该领域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也可以参照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开立合同关系 性质为委托关系。进口商申请开证是贸易活动启动的第一步,由进口 商作为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银行接受申请之后再向受益人开出信 用证,在受益人提交单据后依据信用证审核单据。开证行在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付款承诺之前,通常需要申请人先对开证行作出付款保证。 这类保证包括开证保证金、抵押或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保证金和 担保的数量,需要根据信用证金额的大小、申请人的资信等因素,由 开证行与申请人商定,然后由申请人负责具体落实。开证保证一般包 括保证金及授信两大类。如果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自己无法提交 足额的保证金,银行还会同意其他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开证申请人 担保或提供保证。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向受益人付款后,就 取得了对开证申请人的追偿权。如果开证申请人不能及时还款,银行 可能会以开证申请人及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对这类开证行向申请 人及担保人追偿的纠纷,虽然其法律关系也是由开证引起,但将其认 定为信用证欠款纠纷更为准确。信用证欠款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 开证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相符交单的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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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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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1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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