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冲刺司考:分卷押题全面抢分

五天冲刺司考:分卷押题全面抢分

一 司考命题趋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距离司考仅剩一周的时间,那么在这仅剩的五天时间里,该如何备考呢?首先你要了解思考命题人的想法,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所谓征题,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 月份进行。第二个阶段是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 月中旬进行。第三个阶段是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没有被选为当年考试的试题,会放在题库中,作为今后司法考试的备选试题。第四个阶段是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

以上就是司法考试试题命题的依据和流程。从这个流程中看出,司法考试真题的侧重点,在选题的时候就定下了基调,最终决定考试重点的就是拼题老师,故此我们可以从出题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到司法考试试题的考察趋势。下面我就每个科目的出题人和拼题人的基本情况,对2016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做一个预测。而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各科目类型的题型特点。

(一)理论法学。该部分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及司法解释等。理论法学除宪法一部分外基本没有对应法条,这需要着重对教材的把握,理论水平要求较高,尤其体现在卷四。建议以三大本来复习理论法学。理论法学的考点相对集中,重复性强。下功夫吃透历年真题,理论法学还是容易掌握的。

(二)商经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及司法解释。这三部分涵盖的法条相当的繁多!然而重点相当突出,而且重点法条很明确。建议这部分以司考的讲座和讲义为主结合重点法条复习。

(三)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是司法考试第二大户,分值年年在80多分徘徊!刑法主要有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虽少,但是几乎都是重点,字字含金!分则虽然分数多,但是重点罪名很明显。建议刑法做全面复习,在二轮后再挑重点复习。大家要特别注意理论的深入理解!

(四)民法。近些年,民法的分值稳定在90分左右,可谓名副其实的司考“大哥大”。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民法理论性很强,法条又很多很繁杂, 难度可想而知。对于民法一定要夯实基础下狠功夫,建议三大本、司考讲座、司考讲义民法全面看,要吃透!强烈建议大家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韩祥波老师的课,不但课讲得妙趣横生,人也特好,常常能给大家带来正能量!

(五)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细节繁多而且相关规则和司法解释非常繁杂,彼此矛盾的也不少。但是刑事诉讼法非常详细,因而灵活的地方很少,加强记忆和区分基本问题不大。建议以司考讲座和讲义为主,要特别重视法条的强化记忆。推荐大家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王国城池城堡,如果忘记哪个城池城堡,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视察……

(六)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规则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细节繁多, 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很清晰,法条单一。带来的问题就是灵活性大,好多程序需要进一步推理。

(七)三国。三国主要包括: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以及相关条约协议。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难度相对于法本来说比较简单,出题点重复率相当高。对于三国,建议以司考讲座和讲义为主复习,认真研习历年真题即可。三国法争取拿满分。

(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部分涉及法条和领域相当多,想全面复习根本不可能。行政部分重点突出,许可、复议、诉讼……对于行政部分,只要对重点掌握既可,不要奢望在这部分拿高分,只要分数过半就行了。甚至可以考虑适当放弃一部分内容。

(九)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律师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证法…… 此部分内容是司法考试中相对最容易的。基本都是识记内容,各种职业道德很浅显易懂,没学过法律的也能知道大概。此部分在考试前突击记忆既可。当然,若平时学有余力,将其各个击破更是上策。

另外,纵观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规律,朋友们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

(一)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二)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三)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四)理论性加强。近年来,司考试题的理论性日益加强,在今年的试题中尤为明显。卷四最后一题便是最好的例证。大家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卷一考点汇总:法的分类

知识点一: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

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知识点二: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B有权主体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 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等。通过当天公布。

三 卷二考点押题:适用假释的条件限制

(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二)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必须是因暴力犯罪一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禁止假释;如果各罪所判处的刑罚在10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10年以上,还可以假释。

(三)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12年)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D)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撤销:

(一)考验期内的撤销,事由类似于缓刑:(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违规,都要撤销。

(二)考验期内没有发现,考验期满才发现有漏罪或新罪,撤不撤?

这一点也与缓刑一样,漏罪不撤新罪撤。

五天冲刺司考:分卷押题全面抢分五天冲刺司考:分卷押题全面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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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考点精选: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为在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构成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受损者也由此享有对受益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损者可择一行使。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五 卷四考点归纳:四星考点法治思维

考点一: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的培养

宪法思维是对宪法精神的信仰。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宪法意识体现为全面理解宪法规范背后的宪法精神,并将这种精神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和人生信念。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在决策、管理、执行和服务的过程中以宪法原则为指导来进行公务活动,在进行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时候,能够自觉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能够站在维护宪法精神的高度来推动改革和完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先进性的最集中体现。

宪法思维集中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现阶段,我国的宪法意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宪法意识既是宪法本身内涵的精神与思想的表达,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确认、肯定与维护,并赋予其最高的效力与权威。

考点二: 法治思维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 重要地位。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高级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2.政绩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政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则重用,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则批评教育或调离。

考点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原则

对应法理学原理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法的阶级性原理)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的普遍性特征)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与道德)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法律的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考点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加快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和基础。

1. 主体程序法治化: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2. 权力清单: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职权事项和范围,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3.合理分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合理、清晰界定各级政府间事权,促进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

1.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2. 顾问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公职律师制度,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3.追责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和落实各类决策主体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制度动力。

1.改革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2.内部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3.统一管理: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4.持证上岗: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5.收支分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6.有机衔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

1.文明: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严格: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规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有效防止和克服行政恣意和专横。

4.公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制约是防止腐败、确保行政廉洁的必要手段。

1.外部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内部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3.追责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实现责任追究制度化、常态化。

4.审计监督: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

1.原则:完善政务公开和各个领域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2.内容和重点: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公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不公开后果: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全过程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考点五: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是宪法规定的,是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

1.领导尊重司法。党政机关及领导必须支持法检独立行使职权。领导干预司法活动,建立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造成冤案,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尊重司法。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出庭、执行法院裁决。

3.民众尊重司法。依法打击妨碍司法、拒不执行、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行为。

4.职业保护制度。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得对法官、检察官调、辞、免、降。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1.机关分工。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权配合、制约。

2.职权分离。审判、执行权分离。刑罚统一执行制度。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分离。

3.去地方化。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化法院、检察院。

4.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打击恶意诉讼。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5.审级分工。一审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二审重法律事实争议;再审重依法纠错。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明确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打击职务犯罪。

6.责任追究。公检法案件负责人,谁办案谁负责。

(三)推进严格司法。

1.司法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一致。

2.法律统一。加强案例指导、司法解释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3.审判中心。(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3)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4.责任到人。明确各类办案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倒查机制。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利益。

1.公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公众参与。

2.人民陪审。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取方式,只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3.阳光司法。主体: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内容:公开司法依据、程序、结果、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加强文书释法说理,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1.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和参与人权利保障: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强制措施实施,对冤假错案纠错机制。

2.执行中保障。以立法方式保障执行判决。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威慑、惩戒。保障胜诉方权益实现。(老赖赴南极无法回国)

3.诉讼后保障。诉访分离制度。不服生效裁判文书,由律师代理申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监督机关。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三大诉讼活动。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务、起诉环节。

2.媒体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3.监督个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中介组织的行为,严厉打击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司法掮客行为。因违法乱纪被开除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4.端正作风。不允许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反对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打击粗暴野蛮执法;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1.宪法在执法中的地位

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在内)

(1)一切执法活动不得违反宪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2)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宪法在执法中的功能

(1)对特定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宪法思维。

(2)在法律人整个培养过程中,宪法起重要作用,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培育宪法思维是掌握法律知识的基本前提,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

考点:宪法宣誓制度的功能

定义

经过合法、正当选举程序选举后国家元首和其他公职人员,就职时以公开方式向宪法宣誓,遵守并效忠宪法、恪尽职守、为选民服务。

意义

有助于实现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功能

1.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效力、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

2.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明确权力来源、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约束。

3.有利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意识。庄严仪式感对宣示者及公众都会产生神圣的体验,宣誓仪式是很好的宪法教育,奠定公众尊重宪法的心理基础。

4.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宣誓制度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促进每一人对宪法产生认同感、归属感,是全社会尊重、热爱、信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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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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