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继承人有还债义务吗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市民王先生咨询:

我与李先生之前是生意场上的伙伴关系。一年前,李先生向我借款60万元,我当即转账给他,他也出了借条给我。

前几天,我听说李先生去世了,就目前所知,他有一套实际价值40万元的房子作为遗产且有一个继承人,但没有立遗嘱。那么,这笔借款我能否向其继承人要回?

董律师答:

针对王先生的咨询,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几个问题:第一,因为李先生没有订立遗嘱,其继承事宜应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来进行继承事宜;第二,李先生生前所欠王先生60万元的债务在继承上是需要优先考虑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此并未做很大的变动。

对法定继承人而言,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同的效果:一、如其法定继承人接受全部继承,得到实际价值40万元的房屋遗产,他应以40万元为限偿还李先生对王先生的债务;二、如其法定继承人接受部分继承,如变卖该房屋仅要求分得实际价值20万元的遗产,他应以20万元为限偿还李先生对王先生的债务,其未继承的20万元的部分也应直接偿还给王先生;三、如其法定继承人放弃全部继承,那么李先生实际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折价后直接用于偿还给王先生。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李先生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对王先生60万元的债务,故王先生剩余20万元的债权恐怕会消灭,但如果其法定继承人自愿偿还剩余的20万元,法律上是允许的。

综上,王先生可以向李先生的继承人要求偿还李先生生前所欠的债务,但以其继承人继承的数额为限。如李先生仍有未被继承的剩余遗产王先生可以继续主张,如李先生没有剩余遗产,则王先生的剩余债权有消灭可能性。(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董力豪律师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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