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断送了律师的前程

虚假诉讼断送了律师的前程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非正当目的或非正当利益,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虚假诉讼主体,虚假事实及虚假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有以下情形: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也属于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断送了律师的前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之所以入刑并给予当事人以刑事制裁,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因为,虚假诉讼,只要双方当事人串通好,一个主张,一个自认,就没有争议,就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能够轻而易举地由法院判决,实现恶意诉讼的目的。在虚假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无须对抗、对质,法官也乐于调解,就给当事人以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提供了方便条件,可以利用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轻易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恶意目的。

如,吉林省九台区法院一家建筑公司,安排多名职工在区法院对公司提起十几起民间诉讼,由一名法官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并立即由该公司对长春利普顿房屋公司进入执行程序。经长春市检察院民事监督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所有调解书依据的债权文书均是伪造的。检察院对这些生效的调解案件抗诉后,九台区法院重审此案时,所有的原被告均拒绝出庭,法院在一天内对这些案件全部撤销。事发后,不知什么原因,对所有参与虚假诉讼的公司及当事人,至今没有被法律追究。

虚假诉讼断送了律师的前程

吉林省敦化市的王某为阻止前妻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他在律师李某帮助和策划下,给朋友张某出具了虚假的借款凭证和贷款担保凭证,让张某起诉王某和前妻宣某。李律师知道亲自参加诉讼有风险,便为王某找了另外一名律师代理诉讼,这位律师收取王某1万元代理费后,给李某送去5000元提成。

张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和宣某,索要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路虎车作质押的虚假借款8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虚假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慑于法律的压力自行撤诉,终止了犯罪活动。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王某和李某共同制造虚假诉讼,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李某系共同犯罪,王某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王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辩称:我聘请李某代理宣某与我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我不想让宣某分割这笔财产,李某让我虚构80万元债务及担保由张某起诉我和宣某。我不懂法,虚假的车辆质押手续和借款协议是李某帮助我制做的,我愿意赔偿宣某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辩护人对王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案涉汽车系王某父亲全资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他提起虚假诉讼不是恶意侵吞前妻应得的财产。

李某辩称自己没有与王某合谋,也没有参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对李某参与虚假诉讼的指控,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推定其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其前妻宣某于2015年3月2日协议离婚。2017年,宣某起诉王某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路虎揽胜越野车、汽车牌照、车库等。李某与王某合谋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避免将该路虎车与宣某进行分割。二人将合谋内容告知张某,伪造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让张某到法院起诉王某和宣某索要以涉案路虎车作质押的虚假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2017年9月张某到法院起诉王某和宣某,法院开庭审理后,张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公诉人当庭出具证人证言,被告王某及其父亲、现场证人、张某等均证明律师李某在不同场合参与虚假诉讼的策划事宜。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李某与张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辩解自己未参与虚假诉讼及辩护人对李某犯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虚假诉讼断送了律师的前程

李某身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是履行职业职责,应当依法诚实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首先要恪守法律,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则。李某明知王某前妻提起的分割财产诉讼,是正当诉讼。其正确的作法应该告知王某争取与前妻和解,以实现最大化利益。

但是,李某在利益心理趋动下,为王某设计了虚假诉讼方案,让王某利用虚假诉讼阻止其前妻分割财产。其设计虚假诉讼时,遭到王某的父亲及朋友的质疑,但李某仍然坚持为王某策划虚假诉讼,并亲自指导王某和张某如何进行虚假诉讼,还亲自帮助王某制作虚假诉讼的证据,李某对参与虚假诉讼的犯罪是故意的。

李某明知律师代理案件将要承担风险,故意隐瞒事实将案件介绍另一位律师代理诉讼。该律师收取王某1万元代理费后,给李某提成5仟元。原告张某慑于法律自行撤诉,被免予刑事处罚,代理律师因不知情而未被追究责任。被骗的代理律师疏于对案件的详细了解,被骗参加了虚假诉讼,虽然有惊无险,也应该汲取教训。

当这起虚假诉讼被公安侦查的时候,王某如实供述了李某帮助策划虚假诉讼的事实,获得了法律的坦白认定,得到了从轻处罚。李某当初策划虚假诉讼时,王某承诺的“保证不把李某说出去”,没有任何保障。当案件被刑事侦查时,王某为保护自己,背叛了与李某的约定,致使李某的犯罪事实得以确定。

王某的父亲及其朋友发现李某帮助王某策划虚假诉讼时提出了质疑,基于私心作怪,没有制止虚假诉讼。当王某被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王某的父亲及其朋友直接把李某帮助策划虚假诉讼的事情如实向侦查机关作证,致使李某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张某明知帮助王某诉讼的事由及证据虚假,出于朋友义气,轻信了李某对虚假诉讼危险性的轻视,冒险参加了虚假诉讼。幸亏张某及时撤诉,属于犯罪终止。当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张某如实供述李某及王某策划虚假诉讼的全部事实,致使李某和王某的犯罪事实得以确认。张某的教训是:在法律面前,朋友义气讲不得。

有一个名律师说过:“律师最大的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有一定的道理。有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把律师的作用看得过重,希望律师帮助自己打赢官司。一旦因为案件事实或证据对自己不利而败诉的时候,他们就会认为律师出工不出力或水平低。当初聘请律师时所有恭维的语言此时会变成恶语,律师被谴责、遭受谩骂或者被投诉要求退款的事情就会发生。就像王某那样,李某帮助他策划虚假诉讼时,他认为李某最可信的律师,当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王某立即把李某出卖。此时,李某的最大敌人就是王某。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结果虽然可以预测,但不能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结果。优秀律师只能诚实、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不能包保诉讼的成功,更不能参与虚假诉讼。如果发现诉讼事由虚假,应该及时退出代理。

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让律师同行引以为戒。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用职业前途冒险。许多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大都是被当事人“出卖”的,所以,千万不可违法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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