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852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法条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有:

(一)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信息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二)提供技术资料

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研究开发工作才能顺利地进行。因此,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及时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三)提出研究开发要求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有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的要求,委托给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研究开发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只有这样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才能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因此,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提出对研究开发的具体愿望是什么,目标是什么,希望研究开发工作成果是什么样子,达到什么标准,符合什么条件等,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是什么。委托人提出的研究开发要求要有可操作性。

(四)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研究开发工作,为了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成果,委托人除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外,还必须配合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工作,做好必要的协助工作,即委托人负有完成委托开发合同的协作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完成协作事项,只是为研究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需要委托人提供哪些协作、辅助事项,最好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一旦约定,委托人必须履行。

(五)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研究开发成果通常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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