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窗口前移”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我辖区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法律保障司法人权作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有序落实,司法公正,将其经验做法向大家汇报。

一、密切对接聚共识,明确措施共建检援衔接

2023年4月28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和让胡路区司法局就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共同召开推进会,会上签署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措施共建援检衔接。建立定期联席会、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检察院和司法局各派出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与司法局建立申请法援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信息建设,为法律援助律师履职创造条件,同时切实保障法援律师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二、校准尺度精流程,清晰界定法援律师案件范围

1.值班律师情况。在办案区内建立“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司法局以包年经费的方式,由三名固定的值班律师轮流派驻,随时可以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即方便检察机关随时与值班律师沟通,也方便犯罪嫌疑人随时可以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辩护律师情况。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检察院认为存在其他有必要,符合条件之一检察机关通过联络员商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库,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由辖区22名优秀律师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库,将其姓名、照片、律所信息、个人简介、法律擅长方向等信息通过电子屏进行展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难易程度、安排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的律师承办案件。对未成年人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同时以电子展板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法律援助律师信息,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律师库信息进行双向选择。

三、做实规范明责任,保障律师职责依法行使

1.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告知并签署《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在案件受理十日内,且在案件审查终结十五日前,向司法局提交《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司法局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内确定指派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律师要求线下阅卷或者刻录电子卷宗的,案件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并告知12309中国检察网线上阅卷方式。对于案件量较大,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在检察院的“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内集中查阅纸质卷宗。

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及时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将案件相关信息推送给辩护法援律师;法援律师通过线下方式阅卷的,人民检察院以电话方式告知。

4.法律援助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对律师的意见是否采纳在审查文书中说明。

5.法律援助律师在提供法律救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法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和控告。

6.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工作。

7.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入库律师的遴选、培训、考评,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律师执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并及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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