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购得万元热水器 这个原告不简单
漫画 张翠莲
邬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从某能源公司网店中先后以1元单价购买4台、4台、4台、8台空气能热水器,共计支付20元货款加1元运费。某能源公司迟迟不发货,还在最后一笔订单完成半个月后以“产品已停产”为由将邬某支付的21元款项原路退还。一年后,邬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能源公司按约交付20台空气能热水器,如不能交付,则赔偿其损失42万余元。
某能源公司到庭应诉辩称,系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1.5万元至3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被错误标价为1元,邬某恶意下单,某能源公司系重大误解且已退还21元货款和运费,故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其不应赔偿邬某可得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能源公司已将四笔交易订单标记为“已发货”,并登记了货运单号,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而且即便案涉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某能源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因邬某在诉讼中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遂判决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
1元价格非操作失误
这个被告也心虚
某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于某能源公司为何长期将万元以上商品定价为1元,且对邬某的订单登记为“发货”状态,甚至登记货运单号产生疑问,而某能源公司所作解释含糊其辞,不能自圆其说。二审法院遂依法调取了某能源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全部交易记录。在2015年4月21日至9月26日期间共计454笔同类商品交易记录中,某能源公司长期存在以1元、40元、50元、88元、99元等不同价格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交易。证据在前,某能源公司终于承认其标价1元是其为提高商品销量排名,而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
商家“刷单”遇上买家“薅羊毛”
这个案件很典型
二审法院认为,某能源公司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买家不存在恶意、商家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商家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买家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虽然某能源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某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某能源公司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某对于某能源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某能源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但邬某在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后,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不仅未与某能源公司沟通以确定对方发货,还于一个半月后分三次再次购买了16台空气能热水器,其行为异于常理,加之本案并非“双11”“双12”“6·18”等重大打折季,只要稍加注意,即可认识到交易的异常性。故邬某明知和利用对方存在虚假表示“捡漏”的心理较为明显,其再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的行为,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就后三笔交易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后三份买卖合同未成立。
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第一次4台空气能热水器交易的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典型个案彰显法律规则
诚信方能治标治本
法官称,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并非单一的商家“刷单”,抑或单纯的买家“薅羊毛”,而是二者结合——商家“刷单”过程中遇上买家“薅羊毛”。本案对于如何平衡“刷单党”和“羊毛党”的利益提供了解决方案,彰显了诚实信用这一贯穿民事和商事法律行为始终的法律原则。商家“刷单”首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只要买家构成善意无过失,无论价格相差多少,商家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或者赔偿买家损失。买家一旦超越“善意无过失”这一界限,已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再保护其合同利益,双方合同因并非商家真实意思表示而未成立,买家无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这一处理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为解决“刷单”“薅羊毛”问题厘清处理思路;另一方面,进一步警醒民商事主体在网络经营和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除了需要法律这种普适性的一般性规则外,更需要根植于人性中的真与善作为另一种调控手段。社会的良好运转是建立在制度性规则和心灵道德秩序之上的。对卖家而言,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之上。对买家而言,若明知或应知对方是“刷单”仍故意订约,然后以对方拒绝发货构成违约为由索赔,将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故也应善意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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