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做这些事情?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具体办案流程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

(一)接待家属,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相关诉讼流程以及预期案件走向。

(二)确定案件办理费用,签署合同、授权委托书以及风险告知书。

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工作

(一)告诉权利。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五项合法权益:

1.辩解权。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如实记录。如果笔录与所述不符,可以要求修改。如果侦查人员不修改,可以拒绝签字。这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律师最需要提醒犯罪嫌疑人的事项。

2.休息权。关于这项权利,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却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连续审讯、车轮战等变相肉刑,身体、精神都无法承受的情况之下,有权要求休息。如果身患严重疾病,导致无法接受侦查机关的审讯,无法保障其供述的真实性的,也可以提出要求休息。在不能保障休息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配合调查。

3.申诉、控告权。侦查机关确实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律师、驻监所检察官、管教民警等提出申诉和控告,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

4.有权委托律师,与律师进行会见与通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可以通过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会见律师并与律师通信,以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5.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如果因为突然被羁押而导致某项事务处于停顿状态,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表态则可能造成国家、集体与他人的严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要求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项,有权让司法机关转达相关决定。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告诉其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告诉其案件可能的结果;告诉其可以采取的辩护方案。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可以申请证人作证,可以发表和提交辩护意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保障其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向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家属也享有一些合法权益。如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申请领回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用品的权利、与被害方和解的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的权利、反映与案件有关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等。家属通晓案件的流程、走向、有利和不利之处,对整个辩护工作是有利的。

(四)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与亲友之间的联系纽带,进行必要的亲情沟通。在诉讼期间的羁押状态下,只有受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委托律师本身,就代表了家人朋友对犯罪嫌疑人的最好关心。律师不仅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而且可以代为转达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关心,可以就与案件无关的家庭或其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生活上的需要,并转告其家属办理,而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这些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

(五)可以有效的跟踪案件进程,并根据案件的发展提出有利的辩护方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而且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提出相应的辩护方案和策略。

(六)与公诉机关联系,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八)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九)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十)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十一)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可以代理申诉、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极大可能是被错抓错捕的,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遭到非法处置的,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

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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