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人代理的一起二审案件答辩状,当事人隐私信息已进行处理。

二审答辩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答辩人因上诉人XXX诉XXX及第三人XXX集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因如下:

(一)案涉房产不仅尚未取得房产证,而且尚有购房尾款未付,更重要的是,案涉房产是公司房改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XXX集团没有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手续之前,不可能办理安居房产权证。

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房产是被上诉人在XXX集团工作期间认购的公司房改房,购买时房价人民币XXXXX元,被上诉人已支付了购房款共计XXXXX元。经原审法院函询,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得涉案房产的产权记录。原审法院还查明,因涉案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故目前尚欠部分购房尾款需要等待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再向XXXX集团缴交。

根据原审法院认定且双方均认可的事实,被上诉人与XXXX集团之间签署的《认购书》是房产“确权”的唯一法律文件,《认购书》中写明,“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本次房改房为全成本微利价安居房,经市房改办审核并付清全部房款后取得安居房产权证书”;“五.本认购书只供内部认购用,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

事实上,案涉房产尚有购房尾款未付,并非被上诉人、也非XXX集团故意违约,而是因为存在报批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手续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XXXX集团为此专门通知,统一暂停收取所有购房户的购房尾款。

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深圳市XXXX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审被告证据3),载明“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应当按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这份证据也能佐证上述事实。

(二)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且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涉案房产属于公司房改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均未取得房产证,上诉人如果要主张权利,应当先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理,符合补办手续的补办相关手续,使涉案房产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之后,人民法院才具备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产权确认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此外,因涉案房产不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所有权归属不明,上诉人仅凭离婚补充协议就要求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和过户(包括确认“100%占有,使用,收益权”,确认处分权,判令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

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前文已述,被上诉人尽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是由于XXX集团的历史遗留问题,涉案房产根本不具备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条件,这一点与普通的商品房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上诉人根本没有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更谈不上使用和居住权,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可能就该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案涉房产不具备办理房地产证的条件,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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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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