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科医生的专利维权之路

  众所周知,专利权保护是有一定时间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专利权将自行终止,相关智力成果也将成为社会公众可利用的公共资源。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到期后才发现专利曾被侵权,此时,其该如何应对?近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陈一奇就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讲述了他遇到的烦恼。

  潜心钻研治疗技术

  在腹部手术后早期,向十二指肠或空肠内输注肠内营养液进行肠内营养已被证明是安全、有效的。以往输营养液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手术进行空肠造瘘,但这种方法有创伤性,有可能引起肠漏、肠梗阻等并发症。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临床手术中使用较多的是一种“管中管”结构的鼻胃肠管。但这种导管也有诸多弊端,比如当患者有呕吐或肠道逆蠕动时,导管难以返回预定位置,这就导致导管向预定位置输注液体的功能丧失。

  陈一奇从事普外科临床、教学、科研工作30余年,擅长恶性肿瘤的治疗及营养支持,对腹部恶性肿瘤及重症胰腺炎的诊治有独到见解。为了解决上述导管存在的弊端以及降低重症急性胰腺炎病人的死亡率和病残率,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他开始研制新型鼻肠管,并多次书信或当面向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科专家黎介寿请教。

  2003年3月,陈一奇成功发明出“液囊空肠导管”技术,并获得了专利授权(下称涉案专利)。该技术可以在不破坏空肠结构的情况下,导管经鼻插入胃腔,只要在体外向导管末端注入液体,导管顶端会膨胀成球囊,这个囊类似于“食糜团”,在胃肠蠕动下,导管自行通过幽门而漂入小肠,解决了困扰医学的难题。“我自行医以来就始终秉承‘患者之需求、医者之探索’的理念,希望通过了解当今世界医学的前沿信息,掌握本专业的先进技术,为患者提供最简便的治疗方法,这也是我当时钻研涉案技术的初衷。”陈一奇告诉记者。

  2014年1月28日,陈一奇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浙江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迅康公司)。2014年11月6日,涉案专利获得第十六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遭遇专利侵权困扰

  然而,从2005年开始,陈一奇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与涉案专利非常近似的产品。经比对,这些产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于是,陈一奇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投诉举报函,希望相关部门在批准“液囊空肠导管”医疗器械注册证过程中,在发现疑似侵权产品时,对其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其间,他陆陆续续收到有关部门的回执,被投诉方也纷纷停止侵权。

  在涉案专利到期前的3个月,陈一奇又发现了一起涉嫌侵权事件。“2022年12月27日,我在湖南健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健赫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发布的一则消息中了解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湖南药监局)于2022年2月核准了健赫公司提交的关于‘健赫重力囊式胃肠管’(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申请。由于滕某某曾任迅康公司的销售经理,我对其生产的产品也比较感兴趣。然而,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十分近似,极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陈一奇告诉记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陈一奇决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他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望城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

  2023年2月23日,望城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组处理。4月7日,望城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5月16日,望城知识产权局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7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过,由于涉案专利在上述裁定书作出时已经失效,望城知识产权局认为裁定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同日,经望城知识产权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滕某某向迅康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根据上述裁决结果,5月29日,迅康公司向湖南药监局发送请求函,希望该局能够依据专利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注销该局对被控侵权产品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对于此次维权,陈一奇对记者表示,虽然涉案专利目前已经到期,但涉案医疗器械注册证批准是在专利到期前发生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侵权行为应予以禁止。

  本报记者就此次争议联系采访滕某某,其婉拒了记者采访。

  拿起法律进行维权

  对于陈一奇的此次诉求,本报记者对湖南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彭青松进行了采访。

  彭青松表示,湖南药监局已经收到陈一奇与迅康公司发来的请求函,工作人员正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请求函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等核实完毕后,会根据相关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时限要求,回复陈一奇及迅康公司。“湖南药监局此前也曾收到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事宜咨询。对于类似的咨询,工作人员都已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并且给予咨询方正式回复。”彭青松介绍。

  彭青松还表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但法定的提交注册申请的资料未包含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的资料。此外,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但现行法律中未对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且专利纠纷的处理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但本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湖南药监局将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判决结果,积极配合权利人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那么,权利人在专利权到期后才发现专利被侵权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人李红团表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虽然专利到期后,专利权人就丧失了专利权,但是对于专利权到期前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仍可以就该行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获得赔偿。不过,该赔偿的范围仅限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或获得的利益,或者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适用法定赔偿。“事实上,知识产权诉讼耗时耗力,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意味着人力、物力、精力的巨大投入,尤其对侵权方来说,如果败诉,会对声誉造成损害。最好的办法是在专利到期前,同权利人洽谈合作,获得正式授权。或者是等到专利权到期后,再使用相关技术。”李红团提醒到。(姜旭)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08
下一篇 2023-08-0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