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律师调查令

尴尬的律师调查令

2016年8月15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资料图

律师调查令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及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调查令权威性不足,持令调查依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情形。究其原因是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支持,不能“名正言顺”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推行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孟伟

8月10日,针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中信证券为确定对方公司当前是否具备完全偿还债务能力,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要求调查帅佳投资与华福证券开展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

在申请当天,经合议庭评议,湖南省高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随即持令前往华福证券进行调查,华福证券高度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针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出台法规,这一制度也得到法律界的积极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律师遭遇调查令“碰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律师在内的法律界呼吁对这一制度予以立法支持。

“尚方宝剑”调查令

“在以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时候,等的时间都会很长,经常得到的回复就是‘再等等吧,我有时间再去’,这样不仅法官的工作压力大,而且案子的审限也增加了。”北京律师许浩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法官是公职人员需要坐班,而且他们每个人手里的案件一年就有上千件,压力非常大。

许浩认为,调查令的出现给律师办案带来了便利,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许浩回忆,在前几年没有调查令的时候,经常出现相关部门不配合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去银行查询被诉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时,银行工作人员不予配合以“需要行长审批”为理由敷衍法官,而在另一边打电话给被诉人将账户上的资金直接转走。

虽然现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现实是社会对律师调查的配合度较低,这就导致需要向第三人搜集证据时往往都需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来实现。在当事人取证有需求但困难与申请法院调查困难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法院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这一尝试。

调查令制度的施行得到了法律界广泛认可,一度被称为律师调查的“尚方宝剑”。

199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推试点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调查令制度正式登场。2004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始全面推广调查令制度。

2013年3月,安徽出台了《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制定了有关民事诉讼调查令的指导性文件,另有多个省份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试行调查令制定。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资料都可以申请调查令,首先,调查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的,并且是当事人、律师可以知晓的;其次,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最重要的是,能够便于法院来查清案件的事实。

许浩也提到,如果调取的资料涉及机密也是无法申请的。有时候用调查令调取出来的一些重要的信息内容,律师也无权查阅,只能提供给法官。

“有一个案子,我们向法院申请向房管部门调取房屋档案的调查令,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我去房管部门调取出来的是加密档案,于是直接交给法官,法官查阅后才根据这份证据来判案。”许浩说。

在介绍调查令的使用情况时,许浩和张韬都对记者表示,调查令已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取证难的问题,但在涉及金融领域部门的取证时有时候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虽然这只是少数情况。

调查令难调查

张韬告诉记者,他使用调查令的案件,没有出现过被有关部门拒绝的情况。

不过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会如此幸运,很多律师都在使用调查令时“碰过壁”:到一些银行去查对方当事人的账户情况,却被告知属于个人隐私,拒绝提供;到房管部门去调查房产登记情况,也被告知不能随便向律师公开……即便反复告知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有时候也无法得到配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推调查令制度时,当时的统计结果显示,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签发的15份调查令中,9份遭到拒绝,拒绝率达6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朋对记者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令的被拒绝率较高。”

刘朋的业务领域主要是在河北的省会城市石家庄。据他了解,“就河北省来说,调查令的执行状况不太乐观”。

若法院调查令没有统一的书写格式,也会给取证增加难度。就在前几天,刘朋带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某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被告的住房公积金时,却遭到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拒绝,理由是“与前两个调查令不太一样”。

刘朋后来了解到,他带来的这份调查令,是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河北省调查令制度开始以来收到的第三份调查令,而前两份调查令均来自同一法院,因此格式相同,而自己带去的这份另一家法院开具的调查令的书写格式与前者不同,所以被怀疑调查令的真实性。

刘朋坦言,使用调查令取证时在涉及到金融领域的部门常常会“碰壁”,相对而言,政府部门的配合度最高,事业单位、证券公司配合度虽然不是很高,但是一般也可以调取。被拒绝度最高的就是银行。“据我们了解,在河北来说银行是不认调查令的。”

经过多次的尝试调取失败后,银行相关人员也直言,调查令只是法院开具给律师的委托函,而律师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所以银行只能接受法官来查询取证。

刘朋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河北省关于调查令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在省人大出台调查令规定时没有并没有与省银监局、证监局等部门联合下发,而且这一法规也并未以公文的形式抄送到上述两部门,导致律师向金融类部门取证的时候出现“只认可法院的工作人员来调取”,不配合调查令的情况。

多年来一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国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红律师,在提到调查令在苏南地区的使用情况的时候,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向银行、派出所等地方出具调查令是没有用的,他们要求一定要法官去调查”。

张玉红认为,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她还向记者透露,自从调查令出现之后,一些原来不需要调查令就能调查取证的部门反而开始要求律师在调查的时候出示调查令。

“律师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是有调查权的。在调查令出现之前,我们去婚姻登记机关、档案机关等部门调查情况的时候只需要出示律师证,而现在这些部门却变相地要求出示调查令,这样反而增加了我们调查取证的难度。”张玉红说。

而且调查令的可使用情况并不统一,有时甚至同一个系统的不同部门对调查令的认可度也不统一。“我们去税务局调查的时候,有的分局就认可调查令,而有的地方就不认可调查令,要求法官来调查。”

在张玉红看来,调查令这一项本应减轻司法压力、节省司法资源的措施的出现,在苏南地区反而给律师和法官带来了更多的负担和压力。

缺乏立法支持的调查令

面对调查令在手却无法调查的情况,律师感到最无奈的是对不配合执行调查令的部门,没有任何处罚措施。

刘朋曾将被相关部门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反映给法院,法官也表示无可奈何。“如果相关部门不配合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而调查令在法律中缺乏明确的地位。”

事实上,近几年北京、陕西、安徽、成都等地的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已经都有了先行先试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公开答复中肯定了律师调查令的作用,称这一制度不仅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及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可以督促律师提高执业水准,不再以取证难推卸责任。

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黄惠玲建议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她提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调查令缺乏统一的制式,以及申领、颁发调查令尚无标准流程的现象,也提到相关单位或被调查单位及个人不认同、不配合的情形。因此她建议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让制度的执行“有章可循”。

最高法院在关于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的答复中承认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调查令权威性不足,持令调查依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情形。

最高法院指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支持,不能“名正言顺”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突破立法创设新的诉讼制度。为此,最高法院有关部门也多次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立法。

近年来,最高法院下发了多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其中都对律师权利特别是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方面作出了规定。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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