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灵璧县校园霸凌致死事件”中 徐某邦应承担的责任(二)

2022年3月31日23时许,安徽省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来源:新闻)

以上是灵璧县公安局发布的案情报告,我对校园霸凌深恶痛绝,我在中学学校学习期间也曾受到过附近村庄学生的霸凌(但欺辱别人者,走向社会必被辱,当年霸凌我的人现在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中,因为来自农村的他们没有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成年后也比被社会淘汰!),没有想到在法治社会越来越健全的今天,校园霸凌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次事件应该引起父母、学校、政府的高度重视,前面我已经写过一遍关于应对校园霸凌的小文章,写的并不好,却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足以说明社会群体对这件事的重视。今天我们先不谈论如何应对,重点说一下在这次霸凌致死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其父母应该承担的责任。

首先,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案情通报中写的岁数一般是周岁,也就是徐某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有例外,其不满14周岁,我认为该情况也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徐某邦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又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关于徐某邦的罪名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案情,我认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分主要看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击打被害人某个部位会导致死亡,放任这种行为发生,那么也构成故意杀人。

1、如果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犯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属于的情形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情节较轻一般适用于激情杀人或者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关于具体量刑,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去判定,根据现有材料,不敢妄下结论。另外,还有一种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种概率非常小,就不再赘述了。

我是正义的守护者,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我,我会尽力为您解答!

律师谈:“灵璧县校园霸凌致死事件”中 徐某邦应承担的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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