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法会见岂可被监听?检察机关依法纠正阻碍律师执业违法行为

来源:《清风苑》

文 ︱朱海 张敏 李冰

律师合法会见岂可被监听?检察机关依法纠正阻碍律师执业违法行为

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纠正阻碍律师执业违法行为。图为承办检察官张敏主动约见律师,告知其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2020年1月6日一大早,北京律师张志风尘仆仆赶到张家港市检察院,称自己在代理一起案子期间,在会见当事人时执业权利遭到侵犯。

张律师介绍,2019年9月,外地人朱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加之朱某身居外地且在张家港市没有固定居所,被依法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9年10月,张志收到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辩护律师。

为尽早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同年12月,张志来到张家港市,准备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按照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张志收到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同朱某会面的回复。

开局似乎很顺利。然而,随后发生的事情,让张志的内心始终不是滋味。

张志根据规定的时间来到会见地点后,一眼就看到了在那等待的嫌疑人朱某。但眼前的朱某头发凌乱、神情暗淡,手上还戴着手铐,跟证件照中的样子完全不同。

张志当场向两名办案人员提出解除朱某手上械具的要求,而办案人员则以“为了安全”为由拒绝了张志。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应被监听。于是,张志再次提出主张,要求办案人员离场,但又当场遭到拒绝,理由仍是“为了维护会见现场安全秩序”。

考虑到会见时间有限,而要了解的情况又很多,无奈之下,张志决定不再纠缠,在朱某戴着手铐、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始了此次会见。

会见历时3个多小时,得益于前期问题准备得比较充分,此次会见,张志从朱某处获取到了一些关键情节和具体细节。

“会见效果我是满意的,但会见的过程我无法接受。”张志认为,朱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表现正常、态度良好,不存在办案人员所说的影响安全的情况。

“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嫌疑人朱某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我正常合法的执业权利。”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证实自己的观点后,张志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于是,2020年1月上旬,他专程从外地赶到了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听完张志的述说后,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当日便启动了调查程序。

随后,检察官查阅了朱某的案件材料,走访了相关单位并询问了办案人员当时的情况。

办案人员认为,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朱某不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加之朱某在张家港没有固定居所,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对其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时,办案人员解释说,不同于看守所内具备专门用于律师会见的完备的设施和条件,目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律师会见场所存在安全风险,所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力量。

事实真的如办案人员所说的那样吗?检察人员通过多方面调查,发现朱某在监视居住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危害安全的相关情况,显然,以维护安全为由对朱某使用手铐,已经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关于“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能使用警械”的规定;而张志在会见朱某时,两名办案人员在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规定。

2020年1月10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向相关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日后,相关部门回复称,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办案,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事后,该案承办检察官、张家港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敏主动约见张志,当面回复了他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张志对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和高效解决拍手称道。

“就案办案不是目的,在办案中发现问题、促进同类型普遍问题得到根治,才是该案办理的终极要义。”张敏告诉记者,从类案的办理中可以看到,相关机关在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以及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上仍然存在不够重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2020年1月14日,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就监视居住期间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会商,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权利保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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