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对限制会见的应对措施

涉黑涉恶类案件不属于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但司法实践中,苏轶峰律师多次遇到司法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侵犯律师执业,就当依法维护执业权利。主要渠道有:

一、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二、向律协权保委、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三、向看守所主要负责人投诉。

四、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苏轶峰律师在办理一起因涉黑涉恶限制会见案件中,首先向看守所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接着向驻所检察官反映;然后去检察院投诉;回京后向权保委反映。

当地检察院针对辩护律师的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书,很快予以答复!当地看守所也及时安排了会见!

涉黑涉恶案件对限制会见的应对措施

律师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

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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