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明说好了第三人偿债,为何还是起诉我?

  张老三因承包景观工程购买B建筑材料公司的沙石,并约定货款由发包公司A公司支付。货款逾期后,A公司未支付款项,B公司遂将张老三起诉至法院。有了第三人还款的约定,张老三就可以不用偿还货款了吗?

以案释法:明明说好了第三人偿债,为何还是起诉我?

01

基本案情:

为施工购买沙石,约定货款由发包公司承担

  2021年初,富阳A环境管理公司把承建的某小区配套设施中的景观工程分包给了张老三。张老三为了施工,向好兄弟李老四(化名)经营的B建筑材料公司购买了不少沙石。3月初,经张老三确认,欠B公司沙石款合计50万元。因为A公司还需向张老三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张老三委托,A公司直接将其中10万元工程款打款给了B公司,备注“代付张老三沙石款”。3月底,张老三向B公司出具了结算单一份,确认沙石款合计50万元,已由A公司代付10万元,余款40万元由A公司支付。

  可B公司左等右等还是没有等到剩余的40万元货款,就一纸诉状把张老三起诉到了富阳法院,要求张老三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

02

法院审理: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拿到起诉状的张老三傻了眼,自己明明和B公司说好剩下的40万元由A公司支付,怎么又被起诉了。百思不得其解的张老三觉得很委屈,在开庭过程中指责好兄弟李老四出尔反尔,即便要起诉也应该起诉A公司。李老四觉得更委屈,沙石是张老三买的,结算单也是张老三出的,自己和A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依据,根本不能起诉A公司。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买卖关系发生在张老三和B公司之间,张老三出具的结算单虽载明余款40万元由A公司支付,但A公司并未支付,且根据法律规定,该结算单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张老三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宣判后,张老三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仍不能排除付款义务

  《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B公司和张老三约定由第三人A公司向债权人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但A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张老三作为债务人仍应当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B公司而言,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B公司和A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即便张老三约定了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欠款,B公司也没有起诉A公司的法律依据。因此,张老三的这波被起诉并不冤。当然,张老三是因为A公司欠其工程款才做出了上述约定,所以张老三仍旧可以另案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实践中,与本案类似的操作并不少见,法官善意提醒,如果有涉及到本案的情况,可以由三方出具书面的协议,固定各方权利义务,如此“张老三们”也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富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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