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重视的几种口供

案件侦查终结后,会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时,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律师都可以阅卷,通过对卷宗材料审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律师就可以对案件事实都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能够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具有不起诉的条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向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在这些审查的证据材料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口供,几乎涵盖各种犯罪,每个案件都有很多口供,每个犯罪嫌疑人做过口供,而且做过不止一次。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的不同阶段进行讯问,所形成的口供重点也是有所不同,作用也有区别,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影响各有不相同。

口供也就是我们所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在司法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形成的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下面几种讯问后形成的笔录。

一,到案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到案时,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讯问笔录。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到案由于侦查机关传唤、拘传、拘留、留置盘问措施引起的,因此,刑事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做讯问时后,一定认真阅读讯问笔录。

(一)对于漏掉的内容,有权提出补充,有的案件漏掉了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本来自己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己到侦查机关自首的,但是侦查机关没有记录到讯问笔录;

(二)对于讯问笔录记录的和自己供述的内容不一致的地方,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更改,并在更改的地方签字摁手印;

(三)在讯问之前,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侦查机关没有告知其在刑事案件中应享有的权利,没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没告知休息的权利,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有可能连续审问等违法措施等。

二,逮捕讯问,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侦查机关申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对于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逮捕后的第一次讯问也是很重要,他能及时发现逮捕的批准决定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必要,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律师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启动逮捕必要性。

三,审查起诉讯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果有被害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后记录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到了案件的关键时刻,因为律师能够见到案卷的证据材料,能够全了解案件事实,能看侦查机关进行抓捕犯罪嫌疑的全过程,能够比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内容,从以上很多在案证据材料找到对犯罪嫌疑有利的证据材料,不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还能对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任何刑事证据的审查,都关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的保护。证据都包括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讯问笔录也不例外。司法机关非常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毕竟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从自己的口里说出来,是直接证据,认为可靠性很高,因此律师要在阅卷过程中要格外重视讯问笔录,因为相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内容真假不定,犯罪嫌疑的到案讯问笔录尤为重要,当然前后讯问笔录有可能存在相异之处 ,因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讯问笔录之间存在差异,一定要询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前后讯问笔录不同,如果在讯问时进行了录像,一定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侦查机关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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