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必然适用十倍、三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买假者可以主张三倍和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有人认为,该条款可以无差别适用。

​但根据有关惩罚制度历史、原理及立法设计,还是应差别对待。如果仅单一考察该上述规定,可能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故有必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全面了解。

​十倍赔偿和三倍赔偿有别于等价赔偿,前者称之为惩罚性赔偿,后者称为恢复性赔偿,这个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异议。

惩罚性赔偿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动辄天价赔偿即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在西方国家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制度只在特定领域设计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了发挥法的震慑和引导功能,同时通过惩罚性赔偿抚慰受害人的情绪。从惩罚性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来看,对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从行业秩序的规范和抚慰被害人角度来说,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在售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一样可以达到这一特定目的,而且效果还更明显。所以在售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有重复惩罚的嫌疑,属于既打又罚。

​从其他法律制度对比来看。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达到一定损害程度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刑诉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理由就是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最好的抚慰,所以就不再二次使用抚慰金抚慰。

​所以在知假买假案件中,购买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一定成立。要看案件是否存在刑民交叉情形,判断销售者是否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也不宜一刀切。对于某些行业催生出的职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利大于弊。但当行为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之后,就会产生弊大于利的损害后果,故找准平衡点至关重要,据此区别对待。名间借贷案件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为此提供了充足的法理依据。贷款人把放贷人数、次数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被认为有益,法律法规持支持态度。但超过规定的量后,被认为有害,相关规定持反对态度。职业打假人的司法审判实践也有相关判例,一般少数的几次打假判决支持,如果以此为业进行打假主张惩罚性赔偿,判决驳回。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7-29 22:51
下一篇 2023-07-29 22:5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