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律师非诉业务有那么大的风险吗?

最近和一位业内金融行业的律师前辈学习,再次告诫现在的法治环境下,尽量不要做非诉业务,风险太大,要做就只做诉讼业务。他的主要理由是:1、非诉都是流水化作业,没啥法律技术含量。2、非诉门槛和资源要求高,赚钱却不多,很多都是找背锅侠。

从我自己的经历和交流看,见过的非诉业务主要有律师见证、并购时的尽职调查、上市业务、破产业务等等。里面有几个事后想想真的有风险。

1、律师见证,容易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委托人背书

第一次知道律师见证是在处理业主、业委会选举纠纷中,当时我们在代理业主准备提起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表决结果时发现,对方为了让表决结果更有可信度,在小区范围外租借了一个地方进行开箱唱票、计票工作时,找了2位大所的律师对当时的封箱和后面的开箱、唱票、计票等过程进行见证,让律师出具见证书来背书表决结果的可信度。

实际处理过业主与物业纠纷的都知道,《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监督等细节非常模糊。因此就出现前文中的律师见证了。但有点常识的都知道,唱票计票肯定是要在小区范围内的,过程必须有街道办、住建局、业主代表、物业公司等各方人士参与监督,监督方式不限于拍照、视频、相关文书等。在小区范围外唱票本身就程序违法了,为了降低这种违法的风险性,让律师见证来背书,目的可想而知,至于律师想不想做这个赚这个钱,就看自己灵光不灵光了。

2、背锅侠经历

背锅侠经历,做非诉的是很常见的,说个小的吧。A机构打算收购某一银行的债权包,找律所对资产情况做尽调,由于不可能几百户都去做尽调,只能走走程序抽个10几二十户做调查。调查报告中,常规的对管辖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报告初稿中提示,大概意思是按照合同约定,债权纠纷在金融机构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此时如果A机构受让未起诉的债权,A机构与债务人间没有管辖约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去债务人所在地起诉,成本将会很高。

这样的一个提示,A机构有不同意见了,觉得这段话有影响,后来多次沟通,也提供了最高院案例参考,达成的共识是正式的尽调报告中删去这一部分内容。这个事儿反正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A机构受让债权包也是为了转卖,不是自己做,所以风险转嫁给再次受让的机构。

3、门槛高、不赚钱的流水线作业

这个我没有经历过,是老前辈分享后我自己注意到的。上海某知名大所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债券发行欺诈案中,判决承担5%的过错赔偿责任,需要赔偿3700多万。后面真正惊爆眼球的是该律所的在3月份的一份求救信,自爆为华信债券发行服务金额超过450亿元,涉及律师收费金额仅40多万元。

这个收费金额真的是低,但是如果你切实了解这个行业的现状也能理解。在金融圈内,做保荐发行的被称为金融民工。每天十几个小时、飞来飞去、驻点在保荐单位是常态,但是做的工作都是模板化,每人只是负责整个过程的一个环节,法律技术含量并不高,更多是那个资源资质值钱。记得B站的上市材料中将“哔哩哔哩”写成了“百度公司”,当时就闹出了很大的笑话,一下子都知道写材料的律师套用百度模板了。

反正非诉业务对于律师而言,掉委托人坑的风险更大,小坑是停止执业,大坑是丢证进监狱,所以要习惯站在阳光下,坦荡真诚让自己先活着,然后才是尽可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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