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赡养引纠纷 法律援助化矛盾

三场婚姻,她生育了三个女儿;可三个经济条件尚可的女儿,却负担不了她每年三万左右的医疗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你们一定要为我做主!”步履蹒跚的张老太拄着拐杖颤颤巍巍地走进蚌埠市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声泪俱下地请求帮助。“我的二女儿、三女儿对我不闻不问!”值班律师孙艳春忙去搀扶,耐心询问原委。张老太有过三段婚姻,与前两任丈夫生养了三个孩子。上世纪80年代,她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她同大女儿一起生活,与第二任丈夫诉讼离婚,二女儿、三女儿跟随亲生父亲一起生活。后来,张老太又一次再婚。随着年岁增长,张老太身患多种疾病,每月低保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开支、门诊及住院医疗费,便申请三个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张老太法律援助,指派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孙艳春律师为张老太提供援助服务。当孙艳春律师再见到张老太时,她已经躺在了病床上,原来张老太因为化脓性阑尾炎又住院了。病床上的张老太告诉律师,三女儿来看望了她,可二女儿还是不来探望、照料。

在多方收集有关证据后,承办律师起草诉状,代为起诉到法院。开庭前,律师对张老太的二女儿、三女儿进行劝解,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赡养纠纷,未取得理想效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老太的诉讼请求,判决三个女儿各给付赡养费每月400元,每月进行探视或者问候。二女儿不服,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张老太的这起赡养纠纷在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得到妥善解决。这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家庭赡养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通过法定途径要求子女履行。

近年来,蚌埠市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深化特殊群体便民措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为特殊群体开启“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搭建法律援助机构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连心桥”,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欧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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