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可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借这个案例普法一下。

(1)老百姓经常误读《民法典》1053和1054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2)其实这里指的重大疾病,依旧是原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母婴保健法》承续《婚姻法》规定了三大类疾病不宜结婚: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

(4)而为落实这一规定,原卫生部制定了相关规章:《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明确了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④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⑤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这里的与婚育有关,主要是指影响性生活和生育都疾病。

所以,对于重大,不是老百姓理解的那种大病,而是影响婚育(特别是性生活和生育)的疾病。

法律是一个体系,单独读一个法条,经常性产生严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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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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