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宣传,精准把握“护苗”重点工作内容,进一步推动我省“护苗”专项行动,6月6日起,“美兰之声”微信公众号推出“护苗”专项行动小知识系列专栏,宣传省“护苗”办汇编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今天推出第十七期,敬请阅读。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包括: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叶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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