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她”力量,维护“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她”力量,维护“她”权益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第七条明文规定“国家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制度机制,明确了相应司法保障措施,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生活和发展环境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离婚后被纠缠、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1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21年12月离婚后,王某长期、多次采取跟踪尾随、路上拦堵、暴力踢门、毁坏财物等方式威胁、恐吓张某及其近亲属,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精神压力。为保护自身安全,2023年1月1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张某离婚后,以跟踪、威胁、骚扰等形式向张某施压,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影响张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在张某申请当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跟踪、威胁、骚扰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裁定作出后,王某未再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03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孕期离职生活无保障,可起诉丈夫支付抚养费

01基本案情

丁某与李某系夫妻,丁某在2022年2月怀孕后因身体不适辞职在家养胎,无收入来源。后丁某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于2022年6月离家出走,一直未承担家庭经济开支。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营养费、产检费等合计3000元。

02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丁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义务,丁某孕期无收入来源,李某应对丁某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包括支付丁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根据丁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收入情况,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酌定李某从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丁某扶养费1800元。

03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公司管理人员性骚扰,依法追究骚扰者责任

01基本案情

陈某与杨某是同事,杨某系公司一线管理人员。2022年4月,杨某利用厂房无监控且只有二人在场工作之际,以强行拥抱、亲吻等方式对陈某进行性骚扰。次日,杨某欲再次对陈某进行性骚扰,遭到陈某强烈反抗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杨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4天的行政处罚,公司对杨某作出开除处理。经医院诊断,陈某为创伤性应激障碍,伴有轻度焦虑倾向和重度抑郁倾向,医嘱建议休息二周,加强陪护,防止自伤、自杀等意外。陈某认为杨某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02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一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场所对陈某进行性骚扰,致陈某精神遭受损害,情绪焦虑伴有抑郁倾向,产生医疗费、交通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杨某向陈某书面赔礼道歉,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9元。

03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诉讼期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对方财产状况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01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系夫妻,张某为家庭主妇。离婚诉讼中,李某称其名下存款余额仅剩10万元,已无其他财产。张某对李某收入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02裁判结果

经调查,李某年收入合计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判决女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

03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检察官提示

202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职责和使命,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在此提示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知法、学法、懂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擅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维权中发生困难时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素材来源:张立新 侯士芳

本期编辑:张小雪 张梦轩 陈瑜

内容审核:马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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