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意义和作用(上)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建设工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会涉及专业而复杂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多方面的争议,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较,其特点在于结合了建设工程本身流程的复杂性、工程造价和质量的高度专业性,法官仅依据法律知识体系和自身的裁判经验、生活常识,往往无法做出客观、科学、准确的判断。案件处理中所涉及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一般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由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对专业问题做出判断,法官依据鉴定意见对案涉的专业问题作出认定。因此,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裁判者容易形成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依赖性。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鉴代审”、司法鉴定越俎代庖的情况。当事人双方亦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使得审理程序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鉴定意见一旦形成,即便存在错漏,也难以被改变或推翻。因此,为便于当事人双方抓住影响最终鉴定意见的重要机会,对鉴定意见发表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并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各级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也给予了相应的肯定。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案件专业化审判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0]164号)中,专门强调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贯彻落实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引导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出具符合客观性、科学性的意见说明。在裁判中充分考虑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二、我国目前民事法律中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2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诉法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4条对此亦有相应规定。

张庆亮建工律师团队

团队成员由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仲裁员、前高院法官、资深出庭律师等岗位从业经历的六位专业工程律师组成。

擅长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质量纠纷、劳务纠纷、项目管理、工程索赔等。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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