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岳西男子网贷陷纠纷,警惕网络借贷有风险

法官说法:岳西男子网贷陷纠纷,警惕网络借贷有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0日,岳西县法院店前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网贷案件。被告刘某系岳西县白帽镇人,在“借贷宝”平台进行借贷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对借贷行为风险没有足够的警惕,试图通过借款赚取利差,却因下家无法还款而付出了严重代价

撰写人 :岳西县法院店前法庭庭长 储爱武

“借贷宝”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行的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为用户提供借贷中介交易。张某与刘某均实名注册用户,注册后即同意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中条款,双方借款时为匿名借贷。

2016年2月张某、刘某就通过该平台发生借贷行为,张某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向刘某在该公司的账户提供借款,前期的借贷行为均已清结。

2016年4月17日至29日期间,张某又向刘某提供了共11笔借款,金额每笔均为1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或13天。双方通过借贷宝平台交易,线上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年化24%(借款期限为13天的两笔借款期限内利率为年化20%),逾期后按年化24%计算罚息,但线下双方私下约定刘某对每笔借款按每天0.8个点向张某进行返利(即10000元的借款按借款期限10天计算刘某向张某返利800元,张某在借出款项后,用微信发借款截图给刘某,刘某当日即向张某转账返还返利,张某称此为好处费),对该11笔借款刘某线下用支付宝向张某转账返回了9200元。

刘某对该11笔借款本金仅归还了4994.78元,其余本息均未偿付,张某遂诉来本院,要求刘某借款本金105005.22元及利息、罚息。刘某抗辩该款其也只是中间人,从中赚取利差,不是原始借款人,现因原始借款人无力还款故不能还钱,待别人还款后再偿还张某的钱。

审判情况

法官说法:岳西男子网贷陷纠纷,警惕网络借贷有风险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通过借贷宝平台进行借款并认可该平台提供的借款协议内容,现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通过借贷宝平台签署的十一份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通过第三方托管资金账户向刘某账户交付了借款款项,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刘某在每笔借款当日线下向张某转账支付的款项,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年利率为24%,已经达到法律对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张某主张该款为好处费,没有合法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规定, 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因刘某在借款当日即返回了部分款项,故每笔返回的款项应从每笔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张某向刘某提供的11笔借款,本金只应认定为101000元,刘某仅对此款及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负偿还责任。

对刘某抗辩其不是原始借款人、需他人还款后再还钱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与其他人借款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遂判决刘某偿还张某本金95805.2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法官评析

法官:对民间借贷本金是怎么认定的呢?

对于民间借贷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在出借人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的,应该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官: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低于月息2分均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中的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即划的第一根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即24%-36%期间。

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都要给予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这一段叫做自然债务区,即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 的,法院同样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年利率超过36%则基于无效约定,在自愿给付后主张合同无效想要回来是可以的。

法官:出借方及借款方应该如何留取与保存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可能以多种方式展现,有现金交付、转账支付、网上电子汇款支付、第三方网络贷款平台交付等,还有欠条、借条、收条等,但也有的没有条据等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对于民间借贷这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及产生纠纷后的维权,出借方及借款方要注意留存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如上述案件,刘某与张某自2016年2月就开始每天发生借贷及清偿的交易行为,张某在一个月内对同一笔10000元向刘某借贷三次,线下返利则为2400元,100000元本金1月内则线下返利24000元,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利率的上限。如果刘某能提供证据并向法院主张借贷无效,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部分,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没有提出相应诉求并提交相应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通过网络借贷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网络提供的平台借款,虽然有其准入规则及管理规定,但是借给谁钱、向谁借钱等,都由自己来判断风险。网络公司只是一个平台,还款能力和资质需要用户自行判断,用户借款时需要风险自担。借款人和出借人私下进行联系协商,时有违法行为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

本案中,刘某借款的目的是“赚利差”, 其借款后又将钱借给他人,其线下向张某返利,他人又向他私下进行返利。这种以低息借入,高息借出,在不需要投入本金的情况下,实现借贷资金的周转,以赚利差,但是如果下家无法还款,则会波及整个链条,如果原始借款人违约,这笔借款得由赚利差的人负责偿还,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也让这一利益链条放大了风险。

刘某在进行借贷时还身为一学生,对该借贷行为风险没有足够的警惕,身陷其中,对其行为付出了严重代价,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在其择业乃至信用上均留下败笔。社会上,此类现象也层出不穷,有的学生因借贷行为辍学,有的被人要挟,甚至断送前途。因此,法官在此慎重提醒刚入学的大、中专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学生不要急功近利,盲目追求金钱,不要妄想靠不劳而获或投机取巧去谋取利益,对涉及金钱的问题要特别慎重,要充分认识到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借贷或理财的风险,更要警惕陷阱。

法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

1、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温馨提示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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