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征用及补偿法律小知识(附文件汇编)

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征用及补偿法律小知识(附文件汇编)

近期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感染新型肺炎患者的数量急剧增加。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开始出现短缺的情况,各地政府不可避免地对房屋、设备、物资进行征用,那么在现行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其具备三个显著特点:一、行政征用一般具有有偿性,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二、行政征用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由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三、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用的除财产、实物还可能包括劳务。

二、法定情形下的行政征用

(一)《宪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征用及补偿法律小知识(附文件汇编)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十七条: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三、行政征用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需注意的是两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能够作出临时征用决定,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强制性要求。但这并意味着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禁止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很多地方,为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性和统一性,建议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这样一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应急预案中,委托该指挥部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实施临时征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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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突发“新型肺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专门调整传染病防治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根据特别法律优先于一般法律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针对本次疫情开展相关征用活动,也可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的征用活动,但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实施具体的行为。

四、行政征用的适用程序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应急征收、征用予以明确的规定。参照云南、上海、杭州、太原等地方的相关规定,面对突发事件,在应急情况下,应遵循统一领导、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等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做好各类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场所的调查登记工作;制订应急征收、征用计划;建立应急征收征用物资、场所目录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另外,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部门或机关实施具体征收征用工作。

在《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中具体行政征用的程序如下:

第十七条:征用单位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征用财产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使用情况,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同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受偿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归还情况、财产毁损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投保及理赔情况、征用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征用单位应当自收到应急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一)资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二)资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征用单位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定应急补偿方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征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当包括: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的请示、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征用财产清单、政府应急措施、应急措施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关联情况、认定财产损失的标准和依据或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偿金额、社会捐资情况、受偿人签字确认书和明细清单,以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征用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通过的补偿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补偿资金拨付征用单位。财政资金安排的应急补偿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征用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资金拨付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征用单位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补偿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备案,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行政征用补偿及注意事项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仍是当前艰巨的任务。那么,也应当对被征用人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对此,《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另外,在地方法规《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中也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征用和补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工作。同时,在征用补偿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用过程中,“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也就是说返还不了,即实现不了“恢复到没有被征用时的状态”的情况下,需要对被征用人进行相应的征用补偿。

(二)本次“新型肺炎”病毒具有传染性,目前也很难判断冠状病毒何时彻底清除。所以在疫情结束之后,如果有强有力地科学证据表明被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医用设设备已经无法再合理使用,被征用人有权要求作出征用决定的政府做出征用补偿。

(三)相关部门对征用物资出现毁损的问题,是否属于侵权,是否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此,政府正常处置传染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使用征用物资设备的过程中,对相关工具设施、设备的造成损耗的,应给予被征用人相应的折旧或损耗补偿。同时,若相关人员在使用征用物资时故意超出正常使用的必要限度,而造成公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甚至于人身损害的,则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六、应急征用及补偿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地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对行政征用及补偿均有专门条款予以规范。本文仅对应急征用及补偿规范为主体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4.27

2.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9.16

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3

4.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

发布日期:2010.3.18

5.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0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0

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

8.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5

9.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5.16

10.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0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7

1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9.30

生命重于泰山,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应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的工作。相信有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同心协力,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作者:北大法宝法律法规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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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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