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助当事人“出谋划策”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2月6日讯(记者 孙慧敏 通讯员 张彦南)据基本案情了解,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与他人的民事诉讼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2为其代理该民事案件,为逃避败诉后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张某某串谋后,捏造李某1欠被告人张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08万元的民事法律关系。李某2在张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勾划出9笔共计109万元的交易记录,计算出借款利息99万元并提供欠条模板,由李某1伪造了欠张某某本息合计208万元的欠条,并持伪造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提起民事诉讼,李某2作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欠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1偿还张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08万元,致使他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1家人代为交纳罚金3万元,张某某家人代为交纳罚金2万元,李某2家人代为预交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2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张某某、李某2等人共同预谋,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作出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1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李某2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2系执业律师,在明知被告人李某1与张某某无真实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出谋划策、积极提供条件,与李某1、张某某共谋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并担任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李某2作为执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与当事人共谋参与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威慑了虚假诉讼犯罪,警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要依法执业,不能知法犯法、玩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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