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支付他的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反转

【案例摘要】甲公司承包某办公楼建设项目,工地材料员张三找李四看守工地,双方签订看守协议书,甲方为甲公司,乙方为李四,协议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1500元,加盖了甲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协议达成后,张三分两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四支付3000元工资,李四向张三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张三让李四找甲公司。为拿到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

1、 一审判决:因“无权代理”莫名背债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张三作为工地材料员,其交给李四的协议书是已盖章的,而该章是何人所盖,张三能否代表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使用该公章,该枚印章是否实际系由甲公司交付给张三并同意其使用的事实均无法证实,即使是由甲公司交付并同意使用,但该枚印章为资料章,并不当然包含结算权限。所以张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张三以劳务合同的甲方是甲公司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判决甲公司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应由多次向李四支付劳动报酬的张三支付。

“谁该支付他的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反转

2、 二审判决:靠“实际履行”实现反转

想要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张三就要找到证明劳务合同存在效力的证据。二审中,张三向法院提供了他与甲公司副总经理王五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记录显示第一次1500元转账系甲公司副经理王五转给张三、张三转给李四,第二次1500元系张三联系王五、后由甲公司转款至张三的银行卡(备注劳务工资)、张三转给李四。而在聊天记录中,王五作为甲公司副总经理,在张三问“又该发工资了,李四的钱到账了吗?”其回复“我去财务查一下”的证据,表现出了甲公司支付李四劳动报酬的意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尽管甲公司的材料员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张三提供的证据表明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形成了对该劳务合同的追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甲公司承担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

三、经验教训:当“中介人”需谨慎

张三莫名成为公司劳务合同报酬支付义务的承担人一案,其本质上是因为缺乏对合同效力的法律意识。本案也警示我们,尽管有劳务合同的存在,尽管是属于公司名下的员工,我们也不要轻易为他人支付劳动报酬作“中介人”,以免像张三一样遭遇不明之债。

“谁该支付他的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反转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7-21
下一篇 2023-07-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