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惩罚校园欺凌时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

在教育法制建设中,校园欺凌法制建设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惩罚校园欺凌时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

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现实反思

一、目前已有法律规范的梳理分析

1.刑事规范

关于校园欺凌,我国《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年龄在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一旦出现抢劫、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因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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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采用残忍手段造成人员伤亡的,情节严重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们尝试对于校园欺凌可能触犯的几个罪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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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校园欺凌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规定。

但有些校园欺凌事件的持续性长、次数频繁、伤害后果不唯一,则法检机关只能以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而且受犯罪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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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欺凌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欺凌者犯罪年龄不够,刑法都无法有效进行具体规制。

侮辱、诽谤罪:校园欺凌中的心理欺凌与侮辱、诽谤罪的内容较为契合,但适用侮辱、诽谤罪去处理校园欺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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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无法覆盖校园欺凌包含的所有犯罪情形;法条规定,只有案件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后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理。

诽谤、侮辱罪属于亲告罪,通常情况下,那些性格胆小懦弱的学生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对象,面对孩子在学校受到的伤害,大部分家长和老师会选择隐瞒,很少会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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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面,诽谤、侮辱罪并不属于暴力行为的范畴,一般来讲,处于该年龄段的孩子更容易出现以强欺弱校园暴力的行为。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有些欺凌是通过性交或肢体接触等造成对方性羞耻心与性伤害,但有些行为的主观目的往往在于欺凌者从欺辱他人中获得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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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欺凌者的年龄小,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实施欺凌行为并非是为满足性欲的需求,因而未必都能够适用该罪名。

另外,我国校园欺凌行为追责的总体态势呈现非刑事化特征,只有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才能动用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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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危害结果更小的欺凌行为进入刑事追责的可能性更低,赔款、道歉草草了事的解决方法并不少见。

2.民事规范

《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因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则需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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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护人在该阶段能够尽职尽责,则可视其行为适当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受托人出现错误行为时,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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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到校园欺凌后,目前学校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仅限于被欺凌学生存在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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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凌学生的精神损害法律保护与执行难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校园欺凌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较少是一次性并发的,通常是在长期的欺凌行为中,使受欺凌者形成恐惧、自卑的心理,产生人际交往障碍,精神上烦躁、敏感,产生抑郁症。

这类现象通常有时间长、隐蔽性强的特征,在司法实务中很难发现,且发现之后认定精神损害与校园欺凌的因果关系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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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缺乏有效的落实机制

要确定校园欺凌下精神损害事实标准分歧较大,需要通过客观行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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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要想正确认定校园欺凌下精神损害事实的实践操作难度大,这也导致校园欺凌涉及精神犯罪方面未受法律规制。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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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立制度、教育培训、立即制止、及时通知以及对于学生的保护与管教和处理、对于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都进行了具有指导性的规定。

这些内容有助于学校建立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更好地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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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学校的相关职责是:

其一,学校需要在预防学生欺凌方面,通过教育的方式加大对学生和教师的培训力度

其二,学校应逐步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

其三,当发现学生出现以强欺弱的情况时,学校应第一时间阻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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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发现学生遭到欺凌后,学校需要在第一时间向欺凌者与被欺凌者的监护人反应情况;

其五,学校需要与学生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在心理方面,加强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辅导;

其六,学校需要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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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针对出现以强欺弱这种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参照情节的严重性,利用法律手段制止学生这种行为。

必要时,学校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案机关申请援助,依法处置学生的不正当行为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新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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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加强引导,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不正当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制止,情节比较严重者,可采取收容教养、工读教育、治安处罚等手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从源头上降低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概率,但是对于校园欺凌中未达到严重的行为并未进行专门的评价。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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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具体条文中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该法的是不需处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也是从轻或者减轻的。

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总体上来说对于校园欺凌的治理是过于从轻的

而校园欺凌的行为很多时候单次危害和恶性并不大,也没有造成明显伤害结果,但是其往往伴有长期性、反复性和隐蔽性,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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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伴随着《教育法》中依法治教的全面贯彻落实,有很大一部分教育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在依法治校方面,教育部于2012年发表了相应的《纲要》,强调学校方面应逐步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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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指出:保护每一位学生不受到伤害是学校必须承担的责任

教育部于2015年公开发表了与健全律师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学校在教育和治理方面主要参照的标准。

在治理校园欺凌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16年公开发表了与专项治理校园欺凌相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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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还颁发了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的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校园欺凌出现的概率。

教育部等部门在2016年11月公开发表了与预防中小学生暴力以及欺凌相关的指导《意见》,从而将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逐步完善相应的惩戒机制

教育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公开发表了强化中小学生欺凌治理的指导《方案》,该《方案》标志着整个社会逐步加大了对校园欺凌治理的关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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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在2018年首先划分了校园欺凌行为的责任,随后兰州市综治办、教育局等机构也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2018年,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公开发表了天津市防治校园欺凌实施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二、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问题分析

1.缺少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有关校园欺凌法律责任的内容零散分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这非常不利于采用系统分析的方式分析校园欺凌相关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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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阶段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展开分析能够看出,在处理这些事件时,大部分参照的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然而参照一些传统的规定无法准确判定校园欺凌事件参与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未对校园欺凌中的排挤以及孤立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情节十分严重,也不能准确判定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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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传统的规定滞后性比较严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无法为家长、学校、学生、教师提供正确的指导,社会方面针对校园欺凌的行为缺少准确的评价。

现阶段,我国在开展教育活动时通常把《教育法》作为一项基本准则,而与校园欺凌和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匮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专门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和保护的相关措施,但均不是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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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惩罚校园欺凌时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

基于我们国家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法律存在不足,缺乏规范化的指导,且行政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则增加了校园欺凌发生的概率。

因此,学校、家长、教育机构、教师等主体应增强对于校园欺凌预防重要性的准确认知,树立处罚的权威性,增强执行处罚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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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事前的分级评估与干预预防

针对目前甚嚣尘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恶意补足)有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映出我国的相关研究侧重于事后的介入与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初步显示出错误行为的校园欺凌行为未规定评估制度。

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临床医学上已经非常成熟的分级评估方式,制定量表进行精准量化评估,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及时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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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8条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少年先锋队、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应当结合实际。

定期组织开展相应的演讲与报告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进行推广

尽管目前教育部门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学校考核工作的关键性内容,但这种政策性的立法在实践操作性上不强,出现问题后的责任主体也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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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一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主体来讲,虽然学生、家长、学校及有关部门均在范围内。

然而,结合多个案例进行分析以后可知,最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学生个人与学校,其中学校可能只是承担补充责任。

存在的问题是:

其一,关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工作中,主要内容仅体现在对学生的惩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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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忽视了此方面的管理工作,才会对学校给与一定的惩罚,但是其他法律主体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却未见其他主体真实履行法律义务。

尽管一些案例中,法院将一部分责任归咎于家长,然而在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时却并未对责任家长进行惩罚。

其二,尽管行政部门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具有一定的监督与管理责任,但是在众多案例中并未对行政主体予以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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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以上案例中将学生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共有5起,将学生与学校共同作为责任主体的有4起。

根据该现象进行分析可知,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呈现出单一化特征

除了学生本人外,家长、教师和学校较少对自己的管理、教育义务负责,行政部门承担监督责任的情况就更为罕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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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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