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录‖假如律师未开庭就公布案情,估计就要进看守所啦

办案实录‖假如律师未开庭就公布案情,估计就要进看守所啦

最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又遇上一件比较常见且不合法的事情,庭前会议开完后,检察院就把案件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了。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团队承办的一起案件,该案目前还没有开庭,只是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能有些人不理解是什么意思,那今天张律师就给大家说一下。

庭前会议要处理十个问题,因为每个问题都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从以上的十项“目录”可以看出,庭前会议只是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并不是就案件的实质材料进行公开审判,那么也就是说整个涉案的材料,无论是公诉人,律师,还是法院此时都不能公开的,前段时间也有相关规定出台,律师不能借助舆论给办案单位施压。

在之前就有案例,律师因为公布案件的部分信息,被以泄露国家秘密相关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从现有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只规制律师的,大多是律师被处分。

那么是否意味着检察院就可以随意的公开纰漏案件信息?引发舆论?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公诉人与律师的地位是一致的(实务中,却报道公诉人的正面形象居多,律师的却很少,这导致公众对律师有一定的误解,这种舆论导向,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在开庭的时候,律师与检察官的位置是一左一右,并未呈现出检察官高高在上。

回到开头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庭前会议只是对程序性进行讨论(被告人申请可以参加),因此案件没有开过庭,那么检察院就不能公开案件信息。

我要声明一下,这里我只是客观的呈现案件事实,没有恶意诽谤之类的意思,我们律师也有不合规的时候,人无完人,法律的进步,法治人员的进步,就是需要不断的鞭策。

但是我们办理的这个案件,早上开完庭前会议,下午某检察院就通过官方账号公开了案件信息,内容包括涉案金额、人数以及具体的案件过程。

就差直接把量刑建议贴上去了(我还开玩笑说,要不直接出个判决书得了),这样一来是不是意味着不用开庭了?律师的作用就没有了?然而这个案件的最大问题是,律师们做的辩护:“根据现有的材料,是不构成指控的罪名的,但可能构成其他罪……”

检察院这个做法显然是想引起舆论压力,心急到首例案件急于宣传,不排除是想给法官“施压。”同时也是置司法审判的威严于不顾。

而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的这个动作,如果是律师公布的话,我猜想早上开完庭前会议,下午公开,估计晚上就要进局子吃闲饭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刑事案件中的有关刑事追查的案卷材料,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

实际上,刑事案件未开庭的案件是谁都不能公开的,但是张律师所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太多了,只是大家都不提。

我认为,如果我们律师都不能,或者不敢通过正常的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将是一个时代的悲哀。

律师公开案件是不可以的,同样,检察院也是不可以公开的,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及相关人员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应,以期维护良好的司法系统。

写在最后的题外话,法律从业人员我认为是相互尊重的,并不是说我律师需要顺从检察院的指控,也不是说律师提出的问题一定要采纳(毕竟有些问题,我们知道是很扯淡的),我们只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检察院只是站在公诉方的立场依据事实,法律进行指控。

然而有的案件,本身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就对定性或者主从犯存在争议,法院都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讨论,为什么法律要强求一个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强行认罪认罚?

这类案件,当事人更加不知道他是否构成某罪,我们就不能说当事人必须认罪认罚,在存在很大争议的前提下做认罪认罚,简直就是荒谬,不认罪认罚就要加重处罚,这明显是“威胁”,不符合认罪认罚设立的初衷。

我并不是想要表达我是一个“杠精”,我的很多刑事案件也是认罪认罚的,但这是建立在事实证据,法律没有争议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最有力的辩护策略。

Ps:可能有人会说,张律师说了这么多,干嘛不直接贴图?张律师想说的是,虽然以上公开信息在媒体上可以检索到,但是张律师还是比较怂,不敢指名是哪家单位,也不敢截图,毕竟我截图了,可能这篇小短文就活不下去了,我面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

张律师不想通过自媒体给办案单位施压,不想炒作案件,张律师只是想依据法律法规合法的办案,但是张律师会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向相关部分反应,维护我当事人的权益。

张春律师写于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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