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连连看(七)——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大圣云:劳动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结束。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或者应当终止呢?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法律条文,是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劳动合同期满且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此外,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关系也终止。

上述情形中,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期满且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属于可以终止的情形,是否真正结束劳动关系,还需要当事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比如,虽然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但在未注销之前,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如果劳动者继续为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明确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则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注销,属于应当终止的情形。就是说,在这些情形下,不管当事人如何作为或不作为,劳动关系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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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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