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如何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和主要扶养义务,从而多分遗产

“林教头普法”平台将持续邀请专业律师写系列普法文章,本系列推出的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系列普法文章,让老百姓通俗易懂新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此次邀请到深圳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冰律师用数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读继承法律与老百姓生活的各种关系。

今天我们来讲《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我们之前的文章谈到过,如果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时,理应适当多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定要均等分配吗

本条规定讲的就是如何判定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要满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我们来看几个经典判例来助于理解:

(1)殷某作为被继承人殷XX的姐姐,以“对被继承人扶养、帮助较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为由,主张适当分得被继承人遗产。殷某诉称其在被继承人于90年代建房时曾资助5000元,并在被继承人生病时给予照顾。因殷某与殷XX系亲姐妹,殷某在生活上对殷XX偶尔的帮扶以及在其病重期间的照顾系手足之间的人之常情,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稳定的扶养关系;且即使殷某在90年代向殷XX资助5000元用于建房,也不能证明殷某对殷XX长久以来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殷某主张适当分得遗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19)鄂民申3227号

(2)申请再审人许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继父许XX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故其仅以一同居住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2015)新审二民提字第211号

(3)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当地村民得知二上诉人对死者张某某养老送终、操办丧葬事宜;一、二审均认定在建筑新房过程中,二上诉人贡献较大,故应当认定二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扶养较多,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同时,为提倡赡(扶)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俗,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精神,故应当分给二上诉人适当的遗产份额。——(2016)川08民终37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在分配遗产时给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这类继承人适当倾斜,有利于鼓励尊老养老,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我国法律对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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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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