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税收立法

税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权利机关。

提出/立项,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

公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提出/立项,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公布,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务规章

制定机关及提出/立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部委行署。

公布,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

举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不属于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税务规章无权制定。

税收立法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普遍适用;

不具有可诉性,抽象税务行政行为;

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其效力是针对以后发生的人和事。

税务规范性文件权限范围

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补退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法律主义)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依法经授权,没有授权请上一级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税务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税务规范性文件要素: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税务规范性文件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税务规范性文件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税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限: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税务规范性执行时间: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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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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