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律师:为什么良心是最好的法律?

前言

即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律师也要手持正义之剑,为其伸冤鸣义。

不能因为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法官就轻信偏信,而是要敢于良心审判。

在法治的世界里,法律是准绳,良心才是天平。

——陆海律师

陆海律师:为什么良心是最好的法律?

故事,一波三折

故事的主角徐某是一位刚刚获得医师执照的乡村医生,与其父母一起开了一家小诊所。一天,村里的万某喝酒壮胆,跟随一名女邻居进入了该诊所内。徐某70多岁的爷爷见到这个经常来骚扰的嘴里还骂骂咧咧的“不速之客”,马上叫徐某把他赶出诊所。出诊所后,万某企图再次进入诊所,徐某阻止万某进入诊所内。于是万某说道:“还敢推我,再推我,我就拿石子砸你……。”听到此话,气急败坏的徐某就一拳把万某挥倒在地,导致万某脑袋后部少量流血,经包扎后自行离开。

五天后,万某就医,其伤势被鉴定为重伤二级。随后,公安就此事刑事立案,犯罪嫌疑人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徐某认罪认罚,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万某住院三个月病情稍有好转便出院在家休养,于六个月后死亡。此时,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万某家属四处上访,要求严惩徐某。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徐某在检察官的教育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重审一审认定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调查,迷雾重重

“这个案件历经三审,第一审徐某被判三年,第二审因为万某的去世导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第三审经过审委会讨论,确定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而且每一次当事人都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事实部分很难辩护。对我们有利的事,案发当天有两个证人(系被告人的亲属)均陈述有其他人也打了被害人万某的头部,但是这两个证人在重审一审阶段检察官询问时却均否认自己之前的陈述,法院没有采纳我方关于这两个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辩护工作陷入了困境。

从武汉中心城区到案发地的车程为一个半小时,一大早两名辩护律师已到案发地。由于距离案发时间一年半,现场早已没有当时的痕迹,但该区域发展缓慢,地形仍然和案发时一样。“根据录像显示徐某就是从这里将万某推出自己家的诊所,然后在这里一拳挥出,万某直接摔倒在地,而后就没有录像了,根据案卷里其他人叙述万某倒地之后又起来,接受徐某家属包扎,最后被万某的家属接回家,五天后重伤住院。”

“只打了一拳,过了五天后才去医院,案发当天有两个证人说看见其他人也打了被害人万某的头部”。鉴定报告显示,除了头后部有伤外,脸部、眼部也有明伤,从何而来?双方并无深仇大恨……这都是我们要查清的事实。

两名律师随即从犯罪现场往万某所居住的小区而去,万某所居住的小区已经十分陈旧,小区门口有一家小杂货店,正好老板娘在店里。一般而言,像这种小区门口杂货店老板娘的消息最为灵通。两名律师亮明身份后问老板娘:“您知道万某吗?以前认识吗?”一提起万某的名字,女老板立刻来了精神,回答道:“万某可是我们这里的名人,以前经常来我这买酒喝,有候没钱赊账还赖着不走,说醉话还会骂人……”“那您能回忆一下去年9月万某来过买过酒没有?”“我想想,那好像是我最后一次见他了,下午的时候他在我这里买了一瓶酒之后就走,之后晚上看到警车过来,还有他兄弟和他一起回来了,快到家门口的时候,万某父亲出来了还打打骂骂的,事后就没见过他了,听他们家说是被人打了……后来听说人没了,也是可怜人”。此时,几个在旁观聊天的婆婆围了上来七嘴八舌地说道“听说被他自己老头子打的”,“还有别的小区的人打的”,“听说还不止一个”,“在家里住了好久才去的”“……”

经过现场调查,案件陷入了重重迷雾。这时,辩护律师的电话响起:“之前与你们沟通后,我们再次阅览案件的所有证据,认为本案没有什么疑点,应当维持原审判决。”重审阶段的二审检察官斩钉截铁地说道。

辩护,充满荆棘

根据本案的特点,面对强势的公诉人,我们采取了骑墙式策略辩护,一位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一位律师进行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从本案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存疑的角度展开。

疑点一:时间因素。本案发生于2020年9月21日,从录像中可看出,危害行为系被告人对被害人面部击打的一拳。经过两次住院治疗,被害人于2021年6月21日死亡。客观时间表明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9个月的时间差。时间因素及治疗情况属于因果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疑点二:介入因素。案卷证据显示,有证人证言表明被害人万某曾被他人用木棍殴打过,并且可能击打过头部。因此,本案的定罪证据缺乏唯一性。

疑点三: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认定万某死因为“在肺结核基础上,因重度颅脑损伤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呼吸道异物吸入死亡;其2020年9月21日外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为其死亡发生的主要因素。”鉴定报告记载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面部的伤,明显不是徐某殴打所为,反映出被害人万某还遭受过他人的暴力袭击。

罪轻辩护,即使徐某有罪,也不应定故意伤害罪,最多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攻击、打斗行为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一般争执过程中旨在造成他人身体一时疼痛的一般殴打行为;另一种是意图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实践中,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有张明楷教授所言:“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属于—般殴打行为,并不属于意图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主观故意。具体理由是,从被告人的行为及存在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告人仅仅只实施了一拳的击打行为,甚至在司法鉴定中未见被害人面部青紫,造成的身体损伤只是一般的损伤,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伤害结果。

最后,被害人由于自身醉酒原因,重心失衡倒地后,被告人也并未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并且报警处理。可见,从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告人实施的尚属一般殴打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积极追求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主观故意。

良心,最好的法律

如果判决无罪,那是法治之幸!我们也代表被告人对受害人家属表达深深的歉意,对公正的法官表达敬意。

如果判有罪,最多是过失致人死亡,建议综合上述情节判决有期徒刑3年(实报实销或适用缓刑),那也不是法治之殇!我们依然对所有人表达谢意!

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高度认可。最终,重审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顶着巨大压力,改判徐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且认定为其具有自首情节,直接适用缓刑。

本案,特别值得敬意的是主审法官曾琳,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偏信轻信一审及公诉意见。而是严格对认罪认罚的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实质化审查、依证据裁判。

为了正确规范行使裁量权,保证依法公正审判,本案的主审法官曾琳还对我们申请的证人作了法庭调查、亲自到案发现场调查、到受害人的家里慰问、到被告人的家庭和邻居走访。当了解到两个悲惨的家庭后,法官和律师一起努力做工作,被告人力所能及的进行了适当赔偿,受害人家属进行了善意的谅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彼此心中的怨恨,开启了他们的新生活。

由此,作为辩护人,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很多类似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基本上不开庭、不调查、不提审就维持原判了呢?有人调侃,那是因为,没有遇到一个好的法官!还有人说,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悲哀(不准被告人反悔)。所以,辩护人的每一次成功,是要靠点运气的。

大文豪纪伯伦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法官就属于能够触碰到上帝袍服的人。因为善良,我们才能身穿法袍、头顶国徽、手握法槌,才能无愧于人民法官的伟大称号。因为善良,我们才能仗义执言、坦坦荡荡、刚正不阿,无愧于自己的人生选择!哈耶尼也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其所说的,正是司法人员都要讲良心,讲善良之心。

原来,在法治的世界里,法律是准绳,良心才是天平。

法律从来都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堆砌。正如英国学者麦克莱所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诚然,良心不是法律,也不能替代法律,但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如果法律在一颗善良的心上运转,我们的法律才会真正是为人民服务的良法而不会变成恶法。正所谓,“法,乃公正与善良之术”。反过来说,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不善之人“玩坏”。

法官的每一次判决,如果是有良心的审判。那么,对于受保护的人而言,应该感到温暖。对于被告人而言,也应该不会感到心凉。

正如培根所说:人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

如此看来,故事中的主角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

陆海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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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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