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近日,“150碗扣肉事件”引发热议。

据相关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以4500元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顾客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法院二审判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对于这起纠纷,双方当事人频频发声,各执一词,同时也引发网络上数日的争论。而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

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是“不具有消费目的的虚假意思表示”,至今仍争议不断。有争议并非坏事,只要是出自理性,站在法律角度上的争论,也是推进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

对于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北京四中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上诉案件,女律师张某购买到假手机后索取3倍赔偿,一审法院以其“知假买假”驳回了诉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四中院,该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了二审判决。最终结果是否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呢?我们一起来看。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潘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着一家店铺,主要出售手机等数码产品。2021年8月10日,北京海淀的女律师小梦(女),在潘某的店铺下单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实际付款3308元。

根据交易详情内容显示,小梦购买的这部手机型号为iPhoneXSMax,【白色】6.5寸,官方标配;512GB,并载明“正品保证原装正品,所有产品均可通过各种渠道检测,官方标配正品官换新机……”

收到快递后,小梦并没有急于打开,而是将自己原有的手机摆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并打开了录像功能。

一切准备好之后,小梦才打开了快递箱,并拿出了手机。但小梦在连接了无线网络后,这部手机却未能激活成功。

之后小梦又将该手机连了上电脑进行检测,同样无法激活。接着,小梦打开了沙漏软件对这部手机进行测试,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的内存仅为64GB!而且还存在其他的异常状态(主板异常,基带异常,硬盘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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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这明显是假货嘛!但小梦毕竟是律师,面对这种情况倒也不会惊慌,何况整个开箱及测试过程,都已经被另一部手机完美地拍摄下来了!

随后小梦便与卖家潘某交涉,并于2021年9月1日发起了退款申请。

因卖家潘某很清楚自己出售给小梦的手机是有问题的,而且小梦手上还有全程录像作为证据,因此潘某也自觉心虚,便同意了退款申请,将3308元的购机款退还给了小梦。

原本以为此事就此告一段落,但潘某并未想到,小梦收到退款后随即便将潘某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小梦诉称,潘某作为经营者,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潘某在店铺广告宣传中,有“正品保障原装正品,所有产品均可通过各种渠道检测”、“官方标配正品官换新机”等内容,还在显著位置标注“IphoneXSMax原装正品”。

但经过小梦的测试,涉案手机与其承诺内容明显不符,明显属于扩容机,也并不是什么正品。潘某在其店铺中,进行大量的虚假内容以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据此,小梦请求法院判令潘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924元(也就是购机款的3倍)。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面对小梦的起诉,潘某感到十分不解。这事不都处理完了吗?怎么又起诉索赔呢?

对此,潘某答辩称,小梦的确从自己经营的店铺中购买过手机,但认为小梦起诉索要3赔偿并无依据。

潘某称,双方已经就涉案手机的争议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当时小梦认为所购买的手机有问题,便与潘某交涉。但当时并未提出3倍赔偿的问题,仅提出了退货退款的要求。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由小梦提出退款申请,潘某在9月7日退还了购机款3308元。潘某认为,双方的买卖关系就此已经解除,关于涉案手机的争议也已经协商解决了,因此小梦无权再起诉索要3倍赔偿。

同时,潘某考虑到小梦的律师身份,以及小梦对开箱过程及测试期间均全程进行了录制,这明显是有准备、有预谋的啊,于是潘某怀疑自己这是碰到“职业打假”了。

而且经过潘某的初步调查得知,小梦除了起诉了自己要求3倍赔偿外,以相同的诉求和理由在法院还有其他多起诉讼。

因此潘某提出,小梦的购买行为,并不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要赔偿为目的的牟利行为,属于职业打假,并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因此也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主张3倍赔偿。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后经法院查证,小梦在2021年7月11日至8月10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号及丈夫的账号分四批,从8个商家处购买了共计13台iPhoneXSmax款手机。也确有类似的索赔案件。

这让潘某更加坚信,小梦就是“职业打假人”!要是用于个人消费,谁会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购买13部同型号的手机呢?而且明知道手机有问题还买这么多,这明显就是为了索赔、为了牟利嘛!

但小梦对此解释称,自己的职业是律师,因职业特点,其消费习惯也有所不同。而且自己特别喜爱这个型号的手机,担心日后停产,因此便多购买了几部,以后也可以给家人使用。

因此小梦认为,每个人的消费习惯是不一样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不能以购买数量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自己也并非什么“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否就必然丧失了“消费者”的身份,就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主张3倍赔偿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而且争议也比较大。

另外,本案中小梦所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对于该规定如何理解,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主张3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且消费者因该欺诈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也有观点认为,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是否明知,并不影响其索赔的权利。

(其他观点不再一一罗列了,比如是否需要以发生了实际损失为前提等等……)

那么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是何种观点呢?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法院认为,首先小梦从潘某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涉案手机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可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小梦主张三倍赔偿的理由系潘某在销售涉案手机时存在欺诈行为。但一般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梦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型号手机产品,而且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据此可认定,小梦对于所购产品的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因此,其对于购买的产品是具有一定的预期的,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小梦对涉案手机存在问题是知晓的,潘某的“欺诈”行为,与小梦的购买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潘某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并未导致小梦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对小梦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鉴于潘某销售产品的确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故法院将涉案产品的相关线索移送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小梦不服,提起了上诉。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小梦认为:

一、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是错误的。

小梦说,一审法院以小梦在一个月内多次重复购买相同型号的手机,便主观臆断自己对手机的属性和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据此否认潘某存在欺诈行为,这样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是没有依据的。

1、小梦购买手机的行为是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完成的,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购物,在下单时,小梦是无法看到潘某所销售的商品,更不知道潘某发给小梦的商品会是什么样子,只能通过其店铺的宣传内容和承诺来作出是否购买的判断。

2、小梦的职业是律师,而不是经营、销售手机的专业人员。因此只能说,小梦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手机领域,与其他的消费者并无什么不同之处。

即便存在“多次购买”的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小梦对手机的结构就有多么深入的了解。如果说了解,那也只是一般用户对于手机性能的基本体验,而这种体验,也只限于手机的使用效果而言。

同时,“多次购买”也只能说明小梦确实很喜欢这款手机,想多要几台。而且由于担心此款手机以后很有可能买不到了,所以才迫切地想在该款手机绝版前多购买几台用来日后之需以及珍藏的用途。

但“多次购买”,并不能说明小梦能够知晓在网络中的这样一个陌生卖家肯定会有欺诈行为,而且之前也未从潘某的店铺购买过产品,因此一审法院的这个认知逻辑,违反一般理性人的逻辑。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因此小梦主张,自己购买涉案手机的行为并非“故意陷入错误认识”,也非所谓的“知假买假”。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没有欺诈小梦、小梦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是错误的。

另外,根据一个理性的普通消费者的理解,当小梦网购下单某涉案手机时,潘某作为卖方,就应当按照下单内容及产品参数、规格来履行产品的交付义务。

潘某明知自己出售的产品与宣传内容不符,完全可以选择不发货,并让小梦退款等等。但潘某却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迅速发来这款涉案手机来冒充“真机”。

整个过程中,小梦也没有任何的胁迫行为,完全是潘某选择以假乱真,这还不算欺诈吗?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其隐含的意思就是,因为小梦有“多次购买”的行为,所以小梦知晓全网卖同款手机的商家都是骗人的,然后故意去上当受骗再进行三倍索赔。

很显然,这违反了我们进行网络购物的正常逻辑。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判决所依据的是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小梦与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也认定了潘某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欺诈行为,该事实毋庸置疑。

在违法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十分明确。

而且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该法全文及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权益)可知,只要经营者客观存在这样的欺诈行为,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但一审法院在“欺诈”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的认定上,却并未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审驳回小梦诉求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即,欺诈行为应与错误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经查,一审法院对于“欺诈”的定义,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六十八条,即: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但问题是,上述规定在措辞上也只是说“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也充分说明该定义并未“欺诈行为”的唯一确定性解释,而只是一个参考解释。

而且上述司法解释的颁布日期为1988年4月2日,已经被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所废止。

小梦与潘某的纠纷发生在2021年,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民法典》在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确定了“民事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原则。

结合本案情形,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一审法院却用一个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去解释现行有效的、应当适用于本案的单行法,并且无视该法的立法宗旨,额外设置消费者维权门槛,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小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充分维护自己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根据小梦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对小梦构成欺诈,是否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梦的确存在短时间内从不同店铺多次购买同一型号的手机,随后再提起诉讼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

据此可以认定,小梦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对于该型号手机具有更高的认知水平,对涉案手机的产品状况是具有一定预期的,但其仍然有目的地进行购买。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小梦主观上被潘某诱使而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的结论。

另外,小梦的购买数量以及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索赔意图明显。此种行为,不仅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也违反了民法领域的诚信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驳回小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驳回了小梦的上诉请求。(案例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女律师“知假买假”索要三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其实从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可以看出,其争议的方向主要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方面。

即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否为“经营者只要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需要“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常说的“知假买假”,是否可以索取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很显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均持否定态度。认为小梦对涉案手机存在问题是知晓的,却仍然选择购买,具有明显的索赔意图。

即便潘某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但并未导致小梦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主张三倍赔偿了。

其言外之意,就是小梦“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具有“消费目的”,也就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了。

当然,这也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观点。目前对于职业打假的问题,仍然争议很大,在审判角度来看,也缺乏明确的、统一的法律依据。

就比如说本案的情形,经营者是否只有在因其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就有着不同的观点。

而回到文中开头所提到的“150碗扣肉索赔事件”,因二审法院支持了十倍赔偿而引起热议,但站在法律角度上来看,该认定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即便购买者是“知假买假”,但生产者、销售者也无法据此作为抗辩,购买者的诉求,仍然应当予以支持。

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在不同的行业或领域中,对于“知假买假”是否有权索赔的问题,在立法角度和法律适用上,的确不够统一。

到底是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点,还是本着“诚实信用”、“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理念,或许一时尚无定论。

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当我们在拿起法律武器的同时,也要保有一份善意!而无论生活再艰难,只要从事经营行为,诚信与合法,也永远是第一位的!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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