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渎职罪的七种情形

村干部属于基层自治组织成员,通常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渎职罪的主体身份。村干部渎职罪的七种情形是指,我国立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村干部在依法从事公务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七种情形。该七种情形具体如下: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司法实务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1、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主要指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的人员,一般不应当包括村民小组组长。

2、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的来说,就是要区分单纯的自治事务与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区分村集体的自有财产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主要是指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发放通过政府渠道下发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不包括村民自筹或者直接与村对口支援所获得的有关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主要是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通过政府下发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主要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的经营和管理,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管理等工作。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包括对国家征用土地后所发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管理。

(五)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比如协助政府组织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等,但是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进行对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干部渎职罪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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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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