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

今日精选

JAN. 2024

2023年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设立与经营公司具有更强的规范作用,不论是想要投资成立新公司的股东,还是已成立公司的股东,亦或者是想要入股他人公司的投资人,都需要关注新《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其中,就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之后,出资义务谁来承担的问题,相较于现行《公司法》,2023年新《公司法》的规定更为明晰,同时也加强了对于公司和债权人的保护。

01

转让未届期未实缴的股权

新旧公司法对出资义务承担的不同规定

一、现行公司法下的实践情况

在本轮公司法修改前,理论与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仅规定了瑕疵股权转让的股东出资责任规则,即限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没有出资瑕疵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

因此,关于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有“转让股东单独承担模式”“受让股东单独承担模式”“连带责任说”“区别责任说”等不同主张,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裁判标准也并不统一。

但是主流观点认为,转让方因“认缴期限未届满而不履行出资”的情况下,转让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随之转移,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需要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缴),转让方无需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争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明确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担后续出资义务,同时可以《公司章程》作为股权转让协议附件。

但需要注意,实务中,如果在原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那么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尤其是低价转让)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原股东可能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恶意”除了看公司资不抵债和股东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先后顺序,还需要根据股权受让价格是否合理去判断,并不是一个定论。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的情形猜想

自2013年以来,我国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股东出资期限不做统一的限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等突出问题,但同时也导致部分投资者、股东把注册资本设定当作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事情,认为资本可以自由设定、不需要承担注册资本下的一些法律责任。

因此实务中股东多把出资期限设定得较为遥远,可以是10年,甚至50年,这便是认缴制赋予股东的期限利益,在公司章程设定的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之前,任何人都无权要求股东实缴出资。但是,这样就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有些股东会利用这种期限利益,以公司为主体对外经营,公司对外负债后恶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但是,待2023年新《公司法》施行后,这条路径将行不通了,因为2023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023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首先由受让股东承担、转让股东对此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则,回应了此前的学理与裁判争议,同时,不问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2023年新《公司法》选择了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判断倾向,也为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与公司债权人都提供了明确预期,以便各方提前作出商业安排,统一了裁判标准的适用,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实践中通过以零元转股、低价转股来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

02

转让届期未实缴的股权

新旧公司对出资义务承担的不同规定

一、现行公司法下的实践情况

现行公司法下,实务中若股权出资义务已到期,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则会被认定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老股东若转让股权,公司依旧可以请求老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向老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受让人也即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股东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老股东追偿。但是,目前法律也给了股权转让双方在该等情况下自行约定出资义务承担方式的权利,因此,若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人承担标的股权的出资义务,则转让人可在承担前述出资义务或补充赔偿责任后向受让人追偿。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的情形猜想

2023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表述明确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与第一款“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情形进行了区分,使得该条的两款分工明确,回应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关于认缴期内未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争议。

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对目标公司、转让股权及转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受让瑕疵出资的股权的,应在转让方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瑕疵出资情形的举证责任改由受让人承担,这与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契合。受让人若想免于承担出资责任,需要提出反证,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这存在巨大困难。因此,对于出资义务已届期的股权转让,受让人一般情况下几乎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难因不知情而免责。

目前实务中也存在受让人事后表明自己不知道标的股权已届期未实缴出资而主张撤销股权转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大多法院认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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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公司法》全面升级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

以前,老股东也许能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义务,但是2023年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后也规避不了。新《公司法》全面升级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是就已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问题,新《公司法》要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不承担责任。三是删除了旧法关于转让人与受让人追偿权的规定,交由当事人自治。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谁来担?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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