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行为案

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TG-030型台灯1个,拿回来后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李某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某超市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遂于11月18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TG-030型台灯20个,每个单价518元,总价款为10360元,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某超市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某超市方面提出质疑,李某购买电话台灯不到半小时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能说明接受检测的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说明李某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不同意三倍返还,只同意退货还款。

简要分析

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直是个讨论的热点。这类案件要明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界定和以及关于“三倍赔偿’的适用,从而确定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适用。首先,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见,只有消费者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李某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呢?从案情来看,李某购买20个台灯的目的是因为买到假货,上当受骗的事情而感到气愤,想要教训一下某超市,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而不是“生活消费”,因而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其次,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商品价格的双倍返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一般有四个条件:(1)欺诈一方存在期诈的故意;(2)欺诈一方为欺诈的行为,包括故意虚假告知情况和有意隐瞒真实情况;(3)受欺诈一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中的因果关系;(4)受欺诈一方因错误判断而行为。由此,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经营者满足了条件中的(1)(2)条,但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却不满足条件(3)(4)。因此,经营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者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三倍赔偿。某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返还价款等其他民事责任,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调整。李某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某超市三倍赔偿其损失,李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也未受到欺诈之害,故李某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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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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