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浅析故意杀人罪

【声明】:本文为“粤龙法务”原创,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转载等行为。

原创丨浅析故意杀人罪

大部人平时很少了解法律知识,真的碰到法律问题时,容易“病急乱投医”。有些人专门利用家属着急的心态,实施诈骗行为。不但容易造成财物损失,而且往往错失了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机会。

说到刑事案件,不难想到各种刑事罪名。而人们觉得最恶劣的罪名,莫过于“故意杀人罪”。那么今天小编就“故意杀人罪”的相关内容进行浅析,方便大家掌握学习。

日常生活中,新闻或者报刊中都会出现涉及“故意杀人”的案件报道,那么作为“故意杀人”的恶劣行为,通常会与一些常见其他的犯罪行为同时发生。不仅是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受到伤害,而且财物上也面临着重大损失。

最常见的是抢劫行为,就是歹徒使用暴力行为或胁迫行为,让被害人感到害怕,从而为了避免自己人身、生命受到损害,迫于无奈将财物交给歹徒。现实中,有些被害人过于固执,以为自己的反抗或者“誓死保护”可以避免财物被抢的后果。往往伴随着情形转变,激化了歹徒,从而让自己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

另一种常见的就是绑架行为,歹徒通过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然后通过威胁被害人家属,以“不交钱就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家属无奈的心理状态,担心被害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而缴交赎金。家属心态即是“给你钱,不要伤害我的家人”,但是往往事与愿违。歹徒为了不留下犯罪证据,避免被害人事后配合追查,于是就产生了“杀害被绑架人”的念头。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害人一开始就被杀害了,而歹徒通过编造谎言,同样以绑架索取财物的方式进行诈骗。

我国现有的刑法内容当中,明确在刑法分则的一些罪名,也被法律拟制成了“故意杀人罪”。何谓法律拟制?法律拟制又称法定拟制,即是将依据原本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的行为,也按“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例如常见几种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1)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2)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3)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等。

此处就不再作赘述了,该部分内容小编将于之后更新的文章内容中浅析。

所谓“故意杀人”,其行为自然就是“剥夺他人生命”。无论歹徒使用何种方式、手段去“杀害”都是非法的。如果杀的不是“他人”,而是“自己”呢?也是就俗称的“自杀”,那么“自杀”算不算“故意杀人”呢?

主流观点都认为“自杀”行为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又有极少数的专家、学者认为“自杀”行为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我们常见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大多都是用刀、枪或者其他犯罪工具实施“杀人行为”。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行为,那就是“精神折磨”。通过语言、思想的刺激,造成被害人经不住“精神折磨”,无法自我调节,迫于精神压力而“自杀”。所以有专家、学者将这种行为也认定为“故意杀人”,也正是因为这样“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成为了法律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不同观点中涉及了共犯理论的相关内容,此处就不再作赘述了,该部分内容小编将于之后更新的文章内容中浅析。

小编则是比较认同主流观点的说法。简单理解,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当中所谓“他人”当然是指除“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显然“自杀”不是杀“他人”,固然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说“自杀”行为或者“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处于“法外空间”的内容,暂时无法用现有法律内容去定义。

“故意杀人”除了积极的实施“杀害”行为,还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何谓不作为?就是因为不做某些行为反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也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也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常见的情形多发生在无行为能力的婴孩、老人家的案例。因为他们一般是难以自我表达,也无法实施自我救助行为,正可谓是“肉在砧板上任人宰割”。一般表现为明知他们处于危险情境下,而不去救助或拒绝救助,导致他们最终死亡。这就是为人父母、子女本来应有的义务,反而因为父母、子女的不作为或拒绝作为,让被害人失去生命,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以上内容是小编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内容浅析,仅为依据个人观点阐述。如有其它意见或者看法可以在下方留言。法律本是正义的、公平的,不能因极个别的执法者“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行为让老百姓对法制社会失去信心,真正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注“粤龙法务”了解更多老百姓最实用的法律实务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7-14
下一篇 2023-07-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