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坛第2期 | 故意杀人罪(2):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判断一项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如果是,表明给条文仅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条文如下:

(1)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该条文的法律拟制,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故意致人死亡,应为两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过失,则为拟制;故意,则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过失,则为拟制,故意,则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所为,则为注意规定;过失,则为法律拟制。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定故意杀人罪。

(5)聚众“打砸抢”→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则为注意规定;过失,则为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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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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