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汇总:如何认识重大误解及认定标准?

关键词:

重大误解 民事法律行为 错误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依照文意,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第一款在列举范围方面与《民法通则意见》基本一致,只是相应增加了价格。一些域外法例,如《意大利民法典》也认可将行为性质、当事人资格、标的物质量等作为认定构成错误的重要标准。

(1)关于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

如误买卖为租赁,误借用为赠与等。

(2)关于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

包括误甲为乙,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资格,如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刑罚首科、信誉等的错误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以及下文中标的物的性质),有立法例主张只有在交易上认为重要时,方视为内容错误,可主张撤销。本款未参照此种立法例,主要是因为在本款后段关于重大性的判断上强调了按照通常理解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意思表示,即采用客观标准来判断重大性,涵盖了有关立法例的合理因素。

(3)与标的物相关的错误认识。

如误英汉辞典为汉英辞典(品种),误赝品为真迹(质量),误裤长为腰围(规格),误一百为一千(数量)等。本款中的“价格”系调研中根据有关意见新增的认定因素,主要考虑是回应当前网络交易中受到普遍关注的标错价格引发的“薅羊毛”现象。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标错价格属于表示错误,无法为本款中的“错误认识”所涵盖。从《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一般认为我国立法中的“重大误解”既包括内容错误,也包括表示错误。对此一般不致产生理解偏差。需要注意的是,本款的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他未尽事宜用“等”字概括。

(二)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

在错误认识的重大性判断标准上,第十九条第一款对《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作了实质性更改。《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表述为“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本款则将“重大”解释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调研中,关于重大误解中对“重大”的认定是否需以造成较大损失为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造成较大损失”是《民法通则意见》施行以来形成的共识,相较现有解释更容易被法官掌握;也有意见认为,较大损失本身很难界定,可操作性不强。

我们经研究认为,重大误解的认定不应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例如,实践中卖家混淆买家想购买的纪念品颜色,弄错节日带有特定意义的花束品种,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样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有学者也指出,《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只有造成表意人重大损失才能成立重大误解,但《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七条并没有作此要求,故可以认为《民法典》总则编修改了《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构成重大误解并不以表意人遭受重大损失为成立条件。

采用“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也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德国民法典》等的做法一致。如《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虎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同时,这一标准本身涉及行为人与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比如“薅羊毛”的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因为当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时,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就可以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像“薅羊毛”等情形,如果必须等到已经造成了较大损失,才能主张撤销,那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已没有必要。

在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损失都应由自已承担,这时再来请求撤销,为时已晚,除非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与其这样,还不如赋予表意人知道重大误解时就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本款明确了在判断重大性时,应当以“通常理解”为标准,即应当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而不是按照行为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这也是参考收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 2. 2条中“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出版社2022年版,第299-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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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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