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追讨欠款的法律风险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沈伟律师,针对“长期不追讨欠款的法律风险”进行讲解。

您好,沈律师。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借钱应该打借条,否则就有要不回来的风险,但打了借条还有什么风险呢,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长期不追讨欠款的法律风险长期不追讨欠款的法律风险

朱某因承接工程向王某借款10万元,2006年2月12日,朱某给王某出具15万元的借据一份,其中含利息5万元。2006年9月3日,王某索要欠款,朱某还款2万元,之后王某再未索要欠款,直到2018年之后才开始追讨,朱某一直未还款,故王某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于2006年9月3日首次向朱某追要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王某陈述自2006年以后没有向朱某追要欠款,直到2018年之后才开始追要,从2007年至2018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此,朱某主张王某所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予以采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Q:什么是诉讼时效?

A: 简单点说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其法律效果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具体到前面提到的案例,王某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朱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王某败诉。

Q: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A: 《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三年。上面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于2006年9月3日首次向朱某追要借款,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即至2008年9月2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律师建议

问:结合案例,针对朋友借钱您能否给我们一些建议?

01

一是朋友借钱一定要打借条,不要怕打了借条影响朋友感情,清清白白才能长长久久。

02

二是如果对方长时间不还,要及时追讨,甚至起诉,否则诉讼时效经过就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03

三是如果不方便起诉,每隔一段时间要催讨一次,发个短信就行,不需要对方回复,这样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开始计算。

04

四是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来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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