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否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其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一般都知道,办案人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辩护律师只提交书面意见之间的差别。“当面”听取意见时,办案人员能更好地理解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如果是只提交纸质材料,办案人员是否重视,就不得而知了。所以,辩护律师争取到办案人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作出是否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等之前,能“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律师可以获得更多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机会。

到底辩护律师可否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呢?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否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其意见

案情:

最近,有一同行因担任某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当地检察机关。律师受托后,经审查认为可以取保候审,遂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同时要求承办的检察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检察官仅同意辩护律师通过电话向其陈述意见。

该律师深感困惑,但一时又找不出理由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其意见。该律师遂向笔者咨询。

问题一:可否要求检察官“当面”而不是电话,或者书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可以要求“当面”听取意见,而不是电话听取。

问题二:上述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否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其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未规定具体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除了规定“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还明确要求“制作笔录”,试想,如果没有“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如何制作笔录?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否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其意见

问题三:如果遭到拒绝,有何途径可以维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辩护人若遭遇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未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诉或控告。

感悟:权利都是依法争取来的,只有精研法律,用好法律,才能依法维护法律赋予的辩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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