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60——民事责任

现代法律责任作为一个完整救济、惩罚体系,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统一构成的。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仅是要履行民事义务,还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增加的义务”。民事责任就是“增加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强制性义务,即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强制性民事义务,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任意性义务,是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确立的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有区别的:

1、民事责任产生在民事义务不履行之后。当一个人不履行义务之后,就产生了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分别与国家公权力与民事权利相关联。民事责任关联的是国家公权力,民事义务关联的是私权利。

3、民事责任是“必为”,是借助国家的公权力约束,民事义务属于“当为”,是当事人自愿。

4、民事责任的法定强制性较强,不能允许当事自行约定排除,民事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甚至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相对其他法律责任,更为柔化。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主张的情况下,才允许国家公权力调整,一般为“不告不理”。民事责任本质上是财产性责任,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其宗旨是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非惩罚不法行为人。对于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

来源:洪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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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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